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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餐桌》朝野立委支持「揭露食品原料來源國」,首次進入立法討論,跨出歷史性一步

上下游新聞市集

更新於 08月20日14:49 • 發布於 08月19日12:30 • 上下游新聞

一瓶標示「台灣製造」的花生醬,原料可能來自中國、越南;一盒「台灣產」蘿蔔糕,蘿蔔也可能來自中國,各界呼籲應揭露「加工食品原料來源國」,獲得朝野立委響應,相關法案今(19)日首度進入立法院逐條討論。儘管今日條文尚未討論完畢,可能留待後續會期或交付朝野協商,但已邁出台灣食品透明立法的歷史性一步。

立委王正旭大力推動《食安法》修法,強調消費者知情權至關重要。(攝影/楊語芸)

朝野立委支持修正《食安法》第 22 條:原料原產地標示

現行的《食安法》第 22 條第 1 項僅規定食品需標示「原產地」(加工地),但未強制要求標示「原料原產地」,這使得進口食材在台灣經過加工、實質轉型後,即可以「產地:台灣」之名問世,導致亂象叢生。包括《上下游文化基金會》、主婦聯盟基金會等多個民團呼籲,並獲得超過七千位民眾連署,要求修正第 22 條,強制揭露食品原料來源國,還給消費者知情權。

該項呼籲獲得朝野立委支持,除國民黨黨團與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法外,另有衛環委員會召委盧縣一、立法委員鄭天財、王正旭、王鴻薇、林倩綺、葉元之、黃健豪、羅智強、邱鎮軍、賴士葆、洪孟楷、廖偉翔、許宇甄、魯明哲、張嘉郡、徐巧芯、蘇清泉、王育敏、劉建國等多位立委提案,顯見跨黨派委員皆認為此條文有修正必要。(以上排名按立法院提供之「草案條文對照表」名單羅列)

各草案版本中對於「原料來源揭露程度」略有不同,國民黨與民眾黨黨團提案為「主要原料指佔食品總重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或依其性質足以影響消費者知情權與選擇權之特定核心原料」;王正旭提案為「經加工之食品應一併標示扣除水及食品添加物後,依重量或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前三名主要原料,以及品名提及的農畜產品原料」;邱鎮軍版本則為「加工食品應標示足以影響消費者選擇之主要食品原料」;張嘉郡及許宇甄提案「內容物主成份屬農產品者」。

政院版本:應揭露「主要原料」之原產地

除了多名立委提出「透明餐桌」修法版本外,過往衛福部對於揭露「加工食品原料原產地」的呼籲多有顧慮,認為有違 WTO 規範,恐有「貿易障礙」之嫌,今日態度亦有大幅轉變,行政院也提出修法版本:「標示原產地為國產者,應標示其主要食品原料之原產地(國)」。

食藥署署長姜至剛在說明時指出,若產品的原產地標示為「國產」,則必須強制標示其「主要食品原料」的原產地。這意味著產品經加工轉型後,原料來源也需透明化:若原料來自台灣就標示台灣,來自國外則標示國外。至於「主要食品原料」的具體認定標準、標示方式、適用範圍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將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定之。

食藥署署長姜至剛就行政院版本修法內容進行說明。(攝影/楊語芸)

王正旭立委:應標示「前三名主要原料」與「品名提及的原料」

王正旭感謝食藥署參考日本、韓國等國際規範,研議特定加工食品的原產地標示原則。不過,儘管行政院版本確實有所改善,他認為整體內容依然不夠完整。

王正旭舉例反問,依據行政院版本,花生蛋捲的「主要原料」是什麼?花生蛋捲既然提及花生,就必須標示花生的原產地;但花生蛋捲中占比最高的並非花生(而是麵粉等成分),照院版的修正條文,根本無法掌握重要的原料來源。

他又以蘿蔔糕為例,民眾想知道蘿蔔的來源,但蘿蔔糕裡的蘿蔔含量可能僅占 5%,其餘多為米或其他原料。若最終僅標示占比高的原料來源(如米),便會偏離當初希望將原產地標示明確化的初衷。

因此,他建請食藥署參考修正,增加規定:加工食品除產品原產地(國)外,扣除水分、食品添加物及加工助劑後,應依重量或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前三名主要原料的原產地;此外,若品名(如花生蛋捲、蘿蔔糕)、商標或圖文等標示明示或暗示含有特定原產地原料,且實際含有者,則不受重量或含量限制,皆應適當標示該原料之原產地。

行政院版本僅指出要標示「主要食品原料」之原產地;王正旭版本則提出更精緻的標示細節。(翻拍/楊語芸)

邱慧洳立委:原料來源影響消費者知情、選擇權

邱慧洳同樣指出,衛福部的條款內容不夠具體,相較之下,民眾黨團的版本納入了「主要原料」與「核心原料」的概念,並強調這些原料會直接影響到消費者的知情權與選擇權。

此外,她提到該版本也包含了「洗產地基準」,旨在使法源授權更加明確且具有實質規範。因此,即便衛福部在修法過程中已做出部分調整,她仍堅持主張應採用黨團提出的版本,以確保標示制度的嚴謹性。

食藥署擬授權「辦法處理」,王正旭堅持「知情權」應直接入法

在聽取委員意見後,姜至剛回應表示,關於王正旭委員提出的原料認定與比例計算等細節,可納入後續授權機關訂定的辦法中進一步考量。至於民眾黨團提到的「核心原料」及其對消費者選擇權的影響,姜至剛重申,在未來訂定的標示規範及授權辦法中,均會將相關意見列入參考。

不過,王正旭再次強調,民眾的知情權至關重要。消費者看到食品品名時,心中的期待就是購買該產品的主因,這不僅關乎食品安全,更是建立消費信任的基礎。若將如此關鍵的知情權僅放在施行細則或授權辦法中處理,並不符合外界期待。

主管機關不應只處理食品原產地,對於品名、商標等能讓民眾直觀感受知情權的要素,更應妥善應對。因此,他建請主管機關重新考量,務必將修正動議中提及的「品名」與「商標」等相關字樣直接納入法律條文。

第 22 條修正草案暫保留,衛福部承諾研議品名入法

在食藥署承諾會進一步參採、研議後,《食安法》第 22 條修正草案暫予「保留」。由於本會期即將結束,該草案將留待第六會期繼續討論,屆時由食藥署針對第 22 條提出修正後的行政院版本,或是直接交付院會進行朝野協商。

不過根據記者私下瞭解,衛福部確實已對立委承諾,會將「品名」相關規範研議納入法律條文。

隨著民間團體長期倡議、社會輿論高度關注以及跨黨派立委的推動,長年被指無法反映真實原料的食品標示制度,終於迎來實質轉變的契機。衛福部承諾研議將「品名」等關鍵要素納入法條,不僅標誌著台灣在推動食品資訊透明化上跨出關鍵一步,也為後續食安法制的完善奠定制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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