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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白轟停發廉政專刊包庇徐佳青 監察院駁斥

NOWNEWS今日新聞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 記者陳威叡/台北報導
▲在野怒轟徐佳青違反《利衝法》遭裁罰《廉政專刊》卻未公告是包庇,監察院嚴正澄清是監委沒到任現階段尚難公告。(圖/記者朱永強攝)

[NOWNEWS今日新聞] 僑委會委員長徐佳青去年讓兒子參加「僑青東沙體驗營」,被監察院開罰10萬,對此在野批評《廉政專刊》停擺是為護航徐佳青公然違法。監察院今(2)日嚴正澄清,強調徐佳青違反《利衝法》經本院裁罰在案,有關罰鍰確定案件公告,須經監委到任並組成廉政委員會,才能就裁罰確定名單審議後發布於《廉政專刊》。強調監院均恪遵法令相關規定處理,更無協助遮掩或罔顧職責等情事。

監察院指出,有關媒體報導指稱監察院就僑務委員會委員長徐佳青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案件,因沒有監察委員故迄今未對外發布廉政專刊,而面對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反而進行財產清算等情。媒體報導內容顯有誤解及不實,監察院身為利衝法及政治獻金法之執法機關,向來秉持客觀公正之立場,依法處理。

監察院表示,徐佳青前經本院裁罰在案。有關罰鍰確定案件公告,依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第2條第5款規定,須經監察委員組成廉政委員會審議,爰須待第7屆監察委員到任並組成廉政委員會,方能就裁罰確定名單審議後發布於廉政專刊。現行廉政專刊並無停擺,惟就罰鍰確定之案件公告,依上開法令規定,現階段尚難公告。

其次,有關柯文哲違反《政治獻金法》裁罰案件之行政執行,按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之執行,不因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而停止,《訴願法》第93條第1項及《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有關柯文哲違反政治獻金法裁罰案件,監察院於今年5月初已函請柯限期繳納,並揭明倘逾限未繳付即移請行政執行。但柯逾期仍未繳付,監察院業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規定,於6月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中。

最後監察院強調,相關裁罰及辦理均恪遵法令相關規定處理,更無協助遮掩或罔顧職責等情事。媒體報導顯與事實不符,特予嚴正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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