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詐騙 納入刑法處罰範圍
今年陸續發生多起我國籍電信詐欺犯被遣送到中國大陸的事件,大家這才注意到詐欺犯被遣送回國後卻隨即獲得釋放的法律漏洞。立法院院會今天(15號)三讀修正通過行法第五條,把加重詐欺罪納入境外犯罪也可判刑的範圍,以維護我國的國際形象和刑事管轄權。(戎華儀報導)
刑法規定,詐欺犯罪如果是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3人以上共同犯罪,或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罪,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但在海外犯罪卻無法處罰。
立法院15號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5條,把犯刑法第339條之4的加重詐欺罪責,納入在我國領域外犯罪也適用的範圍。
立委許淑華:『我們現在的罰則,沒有辦法對於在海外,你同樣是犯了加重詐欺的話,它其實是沒有太多的罰則可以去追查的,只有在國內。所以我們主要是把在國外犯罪一併納進來,就是我們希望真正去嚇阻到,即便你在國外犯罪了,我們臺灣一樣是有優先、刑事的審查權。』
許淑華表示,未來國人在國外犯詐欺罪,我國一樣有司法審查權,也對海外詐欺犯行有法可罰,立法院接下來還要配套修改洗錢防制法,讓詐騙金流和詐騙加重刑期,以達到嚇阻詐騙的效果。
(圖:戎華儀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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