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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規強化執行「反外國制裁法」 可凍結智財權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2025年03月24日11:49

(中央社台北24日電)新華社今天報導,中國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實施中國『反外國制裁法』的規定」,並同時實施,內容強調「完善反制措施」及「強化措施執行」,且明定中方對反制裁對象查封或凍結的財產,包括現金、股票、智慧財產權等。

中國現有的「反外國制裁法」,是在2021年6月10日由中國13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表決通過,同日公布實施。今天公布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的規定」,則是對「反外國制裁法」提供更具體的反制措施及程序。

根據報導,這項規定全文共22條,主要包括完善反制措施、細化反制程序、加強部門協同、強化措施執行等4 大要項。

報導指出,在「完善反制措施」上,這項規定將「反外國制裁法」中有關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各類財產」,明定為「包括現金、票據、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基金份額、股權、知識產權(智慧財產權)、應收帳款等財產和財產權利」。

同時,這項規定明定,「反外國制裁法」中禁止或限制進行的「有關交易、合作等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教育、科技、法律服務、環保、經貿、文化、旅遊、衛生、體育領域的活動。

此外,「反外國制裁法」中的「其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於」禁止或限制從事與中國有關的進出口活動;禁止或限制在中國境內投資;禁止向其出口相關物項;禁止或限制向其提供數據、個人資訊;取消或限制其相關人員在中國境內工作許可、停留或居留資格;以及處以罰款。

在「強化措施執行」上,這項規定對不依法執行反制措施的機構或個人,中國國務院有關部門有權責令改正,禁止或限制其從事政府採購、招標投標及有關貨物、技術的進出口或國際服務貿易等活動;禁止或限制其從境外接收或向境外提供數據、個人資訊;禁止或限制其出境、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等。

但規定也提到,被反制的組織、個人在「改正行為、消除行為後果」後,可申請暫停、變更或取消中方對其採取的反制措施。(編輯:邱國強)11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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