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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券商、網紅合作講清楚!金管會盯上3家「限期修內控」…劃下4紅線最高可罰千萬元

今周刊

更新於 03月07日06:00 • 發布於 03月07日06:00

數位內容部整理

圖片 今周刊資料庫 提供

為降低證券商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爭議事件,金管會宣布已透過券商公會對證券商與網紅合作設下四道紅線,一旦違規可處最低30萬、最高千萬元違約金,據了解,目前有3家券商與網紅合作,需在今年6月中依規修正內控。

為降低證券商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爭議事件,並促進證券商自律與健全產業發展,證券商公會經蒐集業者意見,修正「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廣告管理辦法),強化證券商廣告行為之自律規範,並經金管會備查。

廣告管理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資金融通廣告規範:證券商辦理資金融通業務所製作之廣告文宣,應避免鼓勵或引導投資大眾過度擴張信用,致其承擔過高風險。

二、證券商與網紅合作規範:

1.證券商與網紅合作應於內部控制制度明訂事前、事中及事後管理機制。

2.證券商應與網紅簽訂契約,明訂雙方權利義務。

3.證券商應定期檢視合作之網紅從事廣告行為符合相關規定,證券商公會並定期抽查業者遵循情形。

4.證券商若發現有未合作之網紅針對所發行或代理之金融商品、服務內容散布偏頗、不實言論者,應於公司官網及訊息來源說明澄清。

5.為使證券商有充分時間因應新措施,已合作之網紅管理如有不符規定者,應於3個月內補正。

三、舉辦座談會之管理:證券商舉辦現場講習會、座談會、說明會、現場展示會或其他公開活動,所散發、張貼之宣傳品中,有關受邀發言對象皆須註明其服務單位或經歷;並督促受邀發言對象就其所發表之言論及看法內容,不得違反證券相關法令及證券商公會規範。

四、資訊軟體之控管:證券商及其受雇人均不得提供或媒介具有證券交易分析、推介建議或全權委託等功能之非屬公司軟體;如有提供前揭以外軟體之必要性,公司應自行於內部控制制度訂定相關管控措施,以確保所提供軟體之合法性並避免與交易人產生糾紛。

金管會將持續注意證券市場發展動態,與證交所、櫃買中心及證券商公會共同合作維護市場健全發展並保障投資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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