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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兒打到失聰、險跛腳!家暴狠父「晚年求扶養」 3兄妹獲判不必養

太報

更新於 2025年06月28日02:55 • 發布於 2025年06月28日02:44 • 陳怡穎
基隆地方法院。翻攝Google Map

基隆69歲江姓男子,年輕時常年酗酒、家暴妻小,對3名子女造成終身身心創傷。如今他年老行動不便,被安置於養護中心,卻因生活無法自理,要求3名兒女履行扶養義務。法院審理後,認定他未盡為人父責任,導致子女遭遇重大虐待與恐嚇,裁定免除3名子女的扶養義務。

江男因行動不便,無收入、名下無財產,生活無法自理,現由基隆市政府安置照護。3名已成年子女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責任,指控童年生活長期處於恐懼之中。長子因遭父親以棍棒毆打,導致聽力永久受損;次子曾被吊起來用棍子打、抓起來摔,導致右腳險些跛腳;女兒則曾遭威脅「要把妳賣去妓女戶」。

3名子女同時提出母親遭鐮刀砍傷照片及醫療證明,佐證遭受生父家暴的慘況。

江男答辯時則稱自己自己疼愛小孩,打人是為了教育,從來沒把小孩打到耳聾、也沒有差點打到跛腳,只有偶爾用細竹絲打錯事的小孩,次數很少,否認對妻小造成傷害,更沒有拿鐮刀砍妻子。

然而,江男的前妻到庭作證時反駁,直言江男早年在外養女人、不給生活費,一個月最多只給1、2000元,到了小孩6、7歲左右就完全沒給任何錢,也不照顧他們,一家人靠她在工廠兼差、兄弟姊妹與鄰居接濟才得以生存,江男則很少回家,一回家就打他們,都是30幾年前的事了。

法院審酌全案認為,江男多年來未盡扶養責任,還對妻小施以精神與身體上的長期虐待,情節重大。子女成長過程中,完全仰賴母親一人拉拔,身心俱創,要求他們反過來負擔父親晚年生活,於法於情都不合。依據《民法》第1118條之1,裁定3名子女免除扶養義務。

《太報》關心您,勇敢拒絕任何形式暴力,求助專業人員保護自己與他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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