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戴鈺純/綜合報導
有網友在臉書社團「爆怨公社」吐苦水,在台中租了一間6000元的7坪分租套房,偶爾會帶女友回來住,但沒想到房東知道後,要求他每個月要多繳500元,原因是「房東認為電梯損耗更快,所以需多收500元公共電費」,原PO一開始也是二話不說就支付,但因為女友後來住得次數平均每個月不到5次,於是想找房東商量,沒想到卻鬧得雙方不愉快。
原PO表示當初不想和房東爭論,所以爽快的多付了500元,但後來女友很少來住,房東仍然跟他加收這筆費用,更怒回「不然我們要算天數嗎?我這電梯維修都要花很多錢」,於是原PO回應,那以後兩人都走樓梯,不會消耗到電梯的電力,結果反被房東回嗆「樓梯也有電燈啊,不用電費?你走樓梯我不開燈,你能接受?」
文章一PO出,網友紛紛留言表示自己看法,「跟你一起搭電梯會多用電嗎?」、「電梯是看載重多寡在耗電嗎?」、「好扯」、「感覺房東會用很多理由多收你錢啊!」。網友意見兩極化,也有人認為「多一個人住當然要多收費」、「500元不只包括電費吧,上廁所也要用水啊!」,所以也有人贊成使用者付費。
但令原PO無言的事不只這樁,當初簽約時說好電費一度4元,後來房東又反悔說,「你用電量太大,要收一度5元」,所以又被強硬地每個月加收100元電費。
網友回應,如果合約有載明電費一度4元,而且沒寫限一人入住,那房東根本沒資格調漲,「你根本不用特別的跟他說女友要去,收這500很不合理,我住電梯大樓,公電也才200多」、「幹嘛要多付,沒寫就不用付」、「根本不必給,因為合約內容沒有」。
事實上類似這樣的糾紛案例層出不窮,無殼蝸牛最大的無奈,就是不想跟房東鬧翻只好乖乖付錢,但到底房東能不能向租客加收費用?律師蔡志雄表示,該不該額外付費的關鍵在於,當初簽訂租約時,內容是否明確記載,若沒有,那帶他人回來屬個人自由,房東不予干涉。
蔡志雄也說,若房東要求房客多付費用,租客可以透過法律條例受到保障,要是房東執意房客必須搬離,房客也可用妨礙自由名義,跟房東對簿公堂,但蔡志雄說,若雙方能私下協議當然最好,也提醒房東跟房客在簽訂合約時,務必將遵守規則說清楚講明白,並且明列仔細,保障雙方權益,才不會將來產生不必要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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