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著路權走 不怕背刑責
發生交通事故時,國人常有大小型車相撞,一定是大車錯;汽車撞機車汽車錯;汽機車撞傷行人,行人一定沒錯的觀念,造成無謂的糾紛和纏訟。肇事責任的判定,司法實務界的見解,純就車禍發生當時狀況綜合研判,主要依據路權、有無遵守交通規則、是否盡到「應注意,能注意 」的駕駛準則等。
所謂的路權,依道路交通相關法令規定,如行人在設有行人穿越道路口,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無論有無號誌指示,都應暫停讓行人先行、依交通號誌行駛不能闖紅燈、右彎車應讓左彎車先行、行車應注意車前狀況;不能超速行駛、轉彎車要讓直行車先行等。
交通事故上還常引用「信賴原則」,依最高法院判例,指汽車駕駛人對防止危險發生的相關交通法令規定已經遵守,並盡相當的注意義務,防止危險發生,就可信賴他人也會遵守交通規則,並盡相同的注意義務;若因此發生交通事故,可依信賴原則免除過失責任 。
在路權觀念,及實務界適用信賴原則下,大小車相撞、車輛撞行人,得看肇事責任歸屬,才能判定錯在哪方。曾有民眾開車,突然有行人從分隔島跑出,想快速穿越道路,讓開在快車道的駕駛人防不勝防,急踩煞車還是撞死人。法官依現場狀況,查明駕駛人沒有超速和違反交通規則,判定任何人遇到這種情況,都猝不及防、無法避免碰撞,判決無罪,沒有所謂的「行人最大」。
民眾只要遵守交通規則,並注意防止危險發生,在信賴原則下,依交通規則行車,一旦發生事故,不論車撞車,還是車撞人,也不會負起相關民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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