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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A錢爽升等5】學術界不能說的祕密 教授們外快撇步大公開

鏡週刊

更新於 2020年02月18日11:12 • 發布於 2020年02月19日22:28 • 鏡週刊
台中教育大學(圖)僅以30萬元,就與謝銘元達成和解。

不管公私立大學,聘約都規定教授不得兼差,不得私下接案,但因為透過學校取得標案,除了得繳納10%的行政管理費,還得受到校方會計制度的約束,而教授本人只能拿到「計畫主持人」的區區酬勞,因此,很多教授利用各種名目的「學會」出面接案,既不受約束,賺得也多,這幾乎已是學界公開秘密,法不制眾,校方也沒輒!

學界人士指出,依照法令,教授接案應該以學校名義,若與私人機構(公司、學會)至少得經過學校同意,但為何有如此多的教授,背著學校自己成立學會,或與坊間私人機構合作接案?

一位不願具名的教授指出,用學校名義接案,除了必須繳納10%的行政管理費給校方,所有經費支出都得依照校方會計制度,而且依法「不能有盈餘」,也就是說,虧錢也得給學校抽一成,若賺錢的案子,則被迫「養」其他虧錢的案子「截長補短」,接案的教授只能拿區區數萬元「計畫主持人」費用。

台中教育大學副教授謝銘元,用學會名義詐取學校既有標案,一審遭法院判刑8個月。台中教育大學同意與謝銘元和解,還讓他升等,被質疑包庇、放水。(小圖翻攝網路)

若用學會名義標案,扣除給學會的「人頭錢」,所有利潤都是接案教授的,以謝銘元為例,他私接案子超過1500萬,行情約2成利潤,也就是說,他至少賺了300多萬,而這些錢,是他身為「進修推廣部」組長應該為學校賺的。

久而久之,有能力接研究、規劃、田調、考察、行銷、評鑑、顧問等各種類案件的教授,稍微肥一點的案子,根本不願意拿回學校,校方明知違反聘約,也只能爭一眼、閉一眼,因為,違約情形氾濫,法不治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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