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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種大麻供自用視情節最低刑期5年改為1年

中央廣播電臺

更新於 2022年04月19日14:14 • 發布於 2022年04月19日06:42 • 劉玉秋採訪
立法院會19日三讀修正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資料照/劉玉秋 攝)

打擊犯罪向來是政府重要政策之一,但對於栽種大麻供自己施用者不分情節一律量處最低5年徒刑不符罪責相當原則。為此,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對於栽種大麻供自己施用且情節輕微者,改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以達罪刑均衡之目的。

為遏止毒品犯罪,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規定,對於製造運輸、販賣等擴散毒品行為都嚴以重罰,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但大法官曾作成釋字第790號解釋,對於栽種大麻不論行為人犯罪情節輕重,均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度自由刑相繩,似有過苛,即使依刑法減刑最低刑度仍達2年6個月,不符合罪責相當原則。

為此,法務部提出修法,針對栽種大麻供自己施用且情節輕微者予以減輕刑責,並經立法院會三讀通過。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宣布審查結果:『(原音)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沒有文字修正,決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及36條條文修正通過。』

根據三讀通過的條文明定,對於栽種大麻犯行,視情節輕重,量處適當刑度,以符罪責相當,堅守無毒家園。條文並新增「因供自己施用而犯前項之罪,且情節輕微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以達罪刑均衡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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