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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解/不動產的履歷表!讀懂「謄本」類型與用途

5168實價登錄比價王

更新於 2022年11月04日01:00 • 發布於 2022年11月04日01:00 • 實價登錄比價王 灰編

實價登錄比價王在上一篇「圖解/不動產的身分證!看懂「權狀」類型與用途」,小王教大家如何看「土地」與「建物」的所有權狀之後,同樣本篇分享「土地」與「建物」的「謄本」,相關標示意義與其他注意事項。

不動產的履歷表!讀懂「謄本」類型與用途。圖/實價登錄比價王 製作

在謄本上方區塊,會記錄「謄本種類」、土地或建物的「段別」、「地(建)號」、「申請人身分別」、「授權核發機關單位與相關負責人」、「謄本頁次號」、「列印時間」、「資料管轄機關」、「謄本核發機關」等資訊。其中請注意兩點:

(一)「資料管轄機關」是指申請標的坐落的管轄地所,而「謄本核發機關」則為核發謄本的地所,且為便民,全國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都可以跨地所、跨縣市申請,所以這兩欄呈現的結果,有可能是不一樣的。

(二)要想判斷地籍資料是否為最新版,就要從「列印日期」加以判斷,若列印日期距離申請當下已經有段時間,表示資料可能已有變更,但未及時更新。

另外,依據民眾的調閱需求,申請謄本的「標的」、「類型」與「申請範圍」也有不同。假設以小王想申請一份謄本為例,上面標示著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部分)」,分別代表什麼意義?

「申請標的」分為: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即建物)。

資料來源: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圖/實價登錄比價王 製作

「謄本類型」分為: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

資料來源: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圖/實價登錄比價王 製作

「申請範圍」分為:全部、所有權個人全部、他項權利個人全部、部分,及「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三部的節本。

資料來源: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圖/實價登錄比價王 製作

◆「登記謄本」有三部: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

不論是土地登記謄本或建物登記謄本,都是由「標示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這三部組成,登載內容大致上相同,下列以「土地登記謄本」舉例說明

標示部➤ 即登載該筆不動產的基本資料。如土地標示部欄位資料會記錄:「登記日期」、「登記原因」、「面積」、「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公告土地現值」、「地上建物建號」及「其他登記事項」等。

  • 登記日期:是指該筆土地第一次辦理總登記的日期,與登記原因有關,如合併、分割等。

。圖/實價登錄比價王 製作

  • 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若此兩欄位為「空白」者,表示該筆土地在都市計畫區域內,需向地政機關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才能確定詳細資料;相反的,若欄位中有資料記載者,則該筆土地就不屬於都市土地,必須按編定分區及使用類別使用。

。圖/實價登錄比價王 製作

  • 「公告土地現值」是什麼☛ 請參考此篇

  • 地上建物建號:申請謄本時,可選擇是否列印出地上建物資料,但由於建物並非強制登記的標的,有可能是違章建築或鐵皮屋等,所以此欄位顯示「空白」並不代表土地上沒有建物。

。圖/實價登錄比價王 製作

  • 其他登記事項:記錄土地自總登記後的沿革,包含重測、分割、合併等雜項,另需特別注意相關禁止移轉的註記也會一併標示,其所作的限制是對整筆土地,不分所有權部或他項權利部。而建物謄本的標示部,內容大致與土地謄本標示部相似,還會標註「建物門牌」、「建築完成日期」、「附屬建物面積與用途」、「共有部分面積」和「權利範圍」等。

。圖/實價登錄比價王 製作

所有權部➤ 涉及該筆不動產的所有權細項都列於此。其欄位包含:「登記次序」、「登記日期」、「登記原因」、「原因發生日期」、「所有權人姓名」、「統一編號」、「出生日期」、「地址」、「權利範圍」、「權狀字號」、「當期申報地價」、「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歷次取得權利範圍」、「相關他項權利登記次序」及「其他登記事項」等。

  • 登記日期:最近一次所有權異動,且由地政機關登記的生效日,和登記原因有關。

。圖/實價登錄比價王 製作

  • 登記原因:如何獲得該筆不動產的原因,例買賣、贈與、繼承或拍賣等。
  • 原因發生日期:所有權移轉原因發生的日期。例如,「買賣」及「贈與」法律效果屬契約行為,立下契約日即為原因發生日期;而「繼承」的原因發生日期,則以亡者的死亡日為準。

※依據《土地法》第73條規定: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原因發生日的「30日內」(繼承為6個月內)申請辦理登記,超過30日時,每超過1個月,要繳納登記規費一倍的罰緩,最高不得超過20倍。所以「原因發生日期」與「登記日期」相隔時間通常不會超過30天。

  • 住  址:所有權人辦理登記當時的「戶籍地址」,而非通訊地址。

。圖/實價登錄比價王 製作

  • 權狀字號:即所有權狀字號。務必核對土地所有權狀和土地謄本上的「權狀字號」是否相符,相符才能拿土地權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或抵押權設定登記。

。圖/實價登錄比價王 製作

  • 其他登記事項:記載其他應登記之資料,若該欄位中有預告登記、假扣押、假執行、假處分及查封及禁止處分等限制登記註記時,則表示該筆土地已被依法限制並禁止辦理移轉登記,也不能設定他項權利。

。圖/實價登錄比價王 製作

他項權利部➤ 登載不動產的他項權利情形。欄位包含:登記次序、權利種類、收件年期、字號、登記日期、登記原因、權利人、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住址、債權額比例、擔保債權總金額、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清償日期、利息(率)、遲延利息(率)、違約金、其他擔保範圍約定、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權利標的、標的登記次序、設定權利範圍、證明書字號、設定義務人、共同擔保地號、共同擔保建號、其他登記事項。

  •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與「設定義務人」:此兩欄位資料,可能涉及其他自然人的資料,所以在「第二類謄本」會隱匿不顯示。

。圖/實價登錄比價王 製作

  • 在購屋前,買方務必確認土地或建物登記簿謄本上的「他項權利部」,是否有設定抵押權等他項權利。如果要買的房子有設定抵押權,買方最好要求賣方在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將原設定的抵押權辦妥塗銷登記,避免因買方不知情而接手賣方先前所欠下的債務。
,民眾須注意物件原始設定的抵押權是否已辦塗銷登記

,民眾須注意物件原始設定的抵押權是否已辦塗銷登記。圖/實價登錄比價王 製作

◆「謄本」分為哪幾類?申請人條件與內容?

過去,有立委接獲民眾陳情,因大半夜時曾有房仲業者登門拜訪,一問之下才知道有房仲業者為了開發客源,且當時第二類謄本屬「任何人均可調閱」所有權人資料都清楚完整呈現的特性,致使屋主本身的個資全都露。

對此,內政部修法後於2015年2月2日推行「新制謄本三級制」,內政部表示為兼顧不動產交易安全的公益性與個人資料隱私權,以「去識別化」方式提供土地登記謄本的內容,僅公開所有權的的姓氏、部分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資料,但仍需保留完整住址資料;若民眾對此有疑慮者,也可請求隱匿部分住址資料。同時新增「第三類謄本」,即利害關係人得申請所有權人的完整姓名及住址資料,以主張法律上的權益或履行義務。

。圖/實價登錄比價王 製作

「第一類謄本」:登記名義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提出申請。個人全部登記及地價資料均予顯示,其他共有人、他項權利人及其管理者的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的資料,則不予顯示。

「第二類謄本」:任何人都能申請。隱匿登記名義人的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的資料, 登記名義人若有請求隱匿部分住址資料,則顯示部份地址,會以「***」示意。但限制登記、非自然人的姓名及統一編號,不得申請隱匿。

「第三類謄本」: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的利害關係人,可提出申請。第三類謄本隱匿登記名義人的統一編號、出生日期的資料。

何謂「利害關係人」?依司法院名詞解釋,民事「利害關係人」是指法律上的權利或地位將直接或間接受影響的人,並不包括僅有事實上、道德上或情感上的利害關係人。

舉例:債權人「阿比」起訴,請求保證人「阿賈」履行保證債務,若保證人「阿賈」獲敗訴判決,即得向主債務人「小王」求償,此時,主債務人「小王」就債權人「阿比」與保證人「阿賈」間的訴訟,即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小王」就是這件債務糾紛中的利害關係人。

◆ 隱藏於謄本的重要資訊:「土地(建物)參考資訊檔」

土地及建物謄本除了主要標示上述「三個部」的內容之外,大家在調閱登記謄本時,是否曾注意過在謄本最下方還有個欄位,會標註寫著「本土地/建物有參考資訊,請查閱土地/建物參考資訊。」

。圖/實價登錄比價王 製作

依據新莊地政影音頻道「Oops!!地政!」的影片,及台北市地政局說明得知,政府為維護不動產的交易安全,自民國96年7月11日推出「土地資訊參考檔」服務,將不動產資訊與涉及民眾權益的相關業務資訊一併整合。由於「土地參考資訊」無涉及登記效力,並不屬於《土地法》規定應登記的範疇,所以不會揭露在謄本上,須視當事人的需求,可另外申請調閱參考資訊檔。

。圖/實價登錄比價王 製作

目前,包括「土地汙染」、「土地使用分區」、「使用地變更編定」、「土地開發或建築使用限制」、「容積獎勵」及「容積移轉」等相關資訊。提醒大家,因土地參考資訊檔,是由各機關所提供的資訊內容,建置在特定的土地或建物上,因此並非每一筆土地都有參考資訊檔。若發現申請的參考資訊檔內容,與該機關現有資料不一致或有疑義時,仍須向資料提供機關,進一步洽詢確認。為了便民,現在民眾可透過手機或電腦,自行連至 內政部「土地建物參考資訊檔」查詢網站 查詢即可,不必再親自跑到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請。

。圖/實價登錄比價王 製作

◆ 土地或建物的「所有權狀」和「登記謄本」差別是?

台灣的「土地登記制度」是採「登記生效主義」。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效力發生是以登載在「謄本」的登記部資料為準。土地或建物,經過地政機關登記後,會發給權利人「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而「權狀」只是一張簡易的憑證,像是人的身分證,可以初步了解所有權人、持分、門牌等基礎資料,若欲了解土地(建物)登記之後任何異動,例如是否有遭到查封、他項權利設定等資訊,就必須向地政機關調閱最新的登記「謄本」。

簡單來說,「權狀」是指申請當下的房屋產權狀態,無法全面性記載土地或建物相關資訊,也無法呈現產權是否曾有異動過,故顯示資訊較為簡略;「謄本」則可呈現該標的最新的產權狀態。假設這間房子曾有過權利異動者,會即時更新列在謄本裡,所以顯示資訊較完整豐富,亦為一般不動產交易當中,民眾務必調閱查證的資料之一。

。圖/實價登錄比價王 製作

【參考資料】

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內政部地政司:土地參考資訊檔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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