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姓駕駛前年開車於台南市道182線龍崎段,兩個月間收到9張超速罰單,他嫌警告標誌太小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官雖不認同,但以告發違規時地不明,判免罰。高雄市府交通局上訴後,二審法官推翻原審理由,認為區間測速是以特定「區間」的平均時速來判斷是否超速,無法要求註明特定「地點」,撤銷原判決,違規人仍得繳一共1萬4400元的罰款。此案不得上訴。
182線道是高雄內門通往台南龍崎的重要道路,山區道路崎嶇,平日不少砂石車行走,假日則是吸引大型重機、跑車或單車騎士來練車,交通事故頻傳,警方在台南龍崎文衡殿到牛埔州界路段,長達6公里,設置區間測速,限速每小時50公里,遏止超速。2022年元月啟用後,不少人在這個路段「栽跟頭」,吃了超速紅單,甚至傳出有經常行駛此路段的在地人一個月就領了20張罰單。
在南部科學園區上班的白姓駕駛,於2022年3月起到4月間,於上下班時間超速,領到9張罰單,每張要罰1600元,共計1萬4400元。他不服,辯稱往返此路段共有兩處區間測速照相看板,兩者尺寸差距甚大,高雄段明顯,但台南段不明顯,字體又太小,容易造成用路人疏忽而受罰,還說他一向奉公守法,若能提早收到違規資訊,應不至於重犯,因此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免罰。
法官審理時,未對標誌大小有意見,但認為要依「警52」標誌後100公尺至300公尺距離範圍內取締,才算符合取締要件,舉發相片上並未標示超速違規行為的發生地點,這樣的舉發程序與道交條例第7條之2第3項及設置規則第55條之2規定的要求不符,因此撤銷原處分,9張超速罰單不用繳。但高雄市府交通局收到撤銷原處分判決後,不服一審法官的判決理由,提出上訴。
案經二審法庭審理,判決結果卻大翻盤。二審法官認為,實務上,區間測速取締路段常長達數公里,若按一審法官的邏輯,無異限制只能在標誌後100公尺至300公尺間超速才能取締,等於對用路人宣示在200公尺(或700公尺)以後的區間距離外駕車,就不用限制速度,明顯違反取締執法目的。
既然「警52」標誌已按規定設置,舉發相片也已清楚記載違規原因、裁決書按規定時間裁罰送達,加上雷達測速儀檢定合格、告示牌文字清晰可辨,白姓駕駛就平常行經路段,理應更加留意熟悉,沒理由說未注意到牌示資訊,因此撤銷原判決。
留言 21
ABC
這法官說可以,那法官說不行
唉,難怪司法無法被人信任,都不會覺得丟人嗎。永遠有兩套標準說法,而且標準跟常人觀感還不一樣。
11月28日03:48
詹芳榮
台灣鯛太多山路速限50可以開到60已經很佛心了,這速限還可以超速被罰是剛好而已,有更惡劣的還會緊貼著守速限的前車閃燈按喇叭要別人跟他一樣一起超速開
11月28日00:31
陳志遠
幸好二審法官不是恐龍。
11月27日23:51
Hancock
哇,二審法官打臉一審法官
那到底誰是誰非呢?
有測速就乖乖駕駛,不要牽拖東牽拖西的
11月28日05:57
建誠
山區道路崎嶇,還是按照規定較安全。
11月27日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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