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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海岸遭違法開挖深層海水 監察院糾正行政院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4年12月06日03:03 • 發布於 2024年12月06日03:03
監察院。(資料照)

〔記者方瑋立/台北報導〕監察院2022年底發現花蓮縣1處未登錄海岸地遭開挖汲取深層海水的情形異狀,經查發現該開挖位置,與內政部核發區位許可證明取水站座標不符。監院認為行政院令各級政府各自為政,以致監督管理出現漏洞,放任業者無權使用國有土地取用國家資源至今,核有重大違失,今(5)日公告提案糾正。

監院今公告,已於本(12)月4日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族群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監察委員陳景峻、郭文東、浦忠成所提調查報告,並糾正行政院。

監委表示,監院2022年底為另案調查赴花蓮縣境履勘時,發現1處未登錄海岸地遭開挖巨坑、鋪設水泥管線並汲取深層海水。在場相關機關人員卻對監院所詢問題,全然一無所悉,後續各相關行政部門啟動調查後,才發現該開挖位置,與內政部核發的區位許可證明取水站座標不符。

監委指出,行政院早於2005年即開始推動深層海水產業與技術研發,卻任令各級政府各自為政,以致監督管理出現漏洞,長期放任業者無權使用國有土地取用國家資源獲利迄今,核有重大缺失。

監委續指,監院立案調查後,行政院雖已召開會議分別就取水、用水、地權、地用及管理等5部分,釐清各部會、中央及地方政府間之權責,但仍應更進一步建立分工合作、追蹤聯繫與稽查考核制度,落實監督,以完善「深層海水開挖取用」管理業務,並依辦理情形進行滾動式檢討,以避免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監委發現,該國土遭開挖巨型坑洞後,國產署已通知占用人限期與該署簽訂土地委託經營契約,並繳納「訂約權利金」、「每年度經營權利金」、「履約保證金」,加上追收5年「使用補償金」,總計2億9191萬2380元。但礙於雙方對於「實際許可經營面積」計算方式存在分歧,國產署允應會同有關機關儘速釐清爭議,依法收取系爭國土使用相關費用,以維護國有財產權益。

監委強調,我國深層海水屬國家資源,相關產品極具市場價值,然目前取用深層海水無須付費,並不合理。此外,隨著深層海水產業鏈形成,產品種類日趨繁多,有待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方能保障消費者權益。行政院除督飭所屬訂定標準申請流程,以利引導民間資源投入深層海水產業發展,以及完善相關法令制度確保深層海水產品品質外,也應宜評估建立「取用深層海水」之收費機制,將其運用於相關技術研究、推廣與應用,取之國家、用之國家,以促進深層海水產業健全發展與永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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