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搜索票拘提王炳忠檢方提三大說明 「過程於法有據」
新黨青年委員會召集人王炳忠19日在臉書開直播,檢警手持法院搜索票上門執法,王開直播中,遲遲不讓調查官及員警入門,且堅持要等律師來並遭制止。外界認為,王涉違反《國家安全法》,但對拘提搜索王過程中是否適當或侵害人權,各有不同見解和疑慮,台北地檢署傍晚也發出新聞稿澄清,並提出三大說明表示「一切於法有據」。
調查局也隨後發布新聞稿指出,王炳忠律師要求進入屋內時,他們請示檢察官,檢察官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沒有同意,而調查官據偵查不公開規定,制止王炳忠使用手機直播,也沒有不當。
*針對王炳忠等人因違反《國家安全法》執行搜索拘提,台北地檢署全文說明如下: *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 150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及審判中 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故偵查中之辯護人並無於偵查中搜索時得在場之規定。
二、「搜索應保守秘密」且「抗拒搜索者,得用強制力搜索 之」,同法第 124 條、第 132 條訂有明文。執行搜索之調查 官以強制力制止受搜索人進行直播等行為,於法有據。
三、「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 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 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法院今日係以王姓民 眾等人為第三人之身分,認為符合上述規定據以核發搜票。
調查局稿說明全文:
1.本案自立案調查到報請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偵辦,均全力配合檢察官指揮,為順利執行作為,於案件開辦前,先行完成搜索票、傳票及拘票聲請。本局執行人員於執行證人查證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96之1條第1項、第175條規定,先後使用證人通知書、傳票通知證人到場查證,惟遭當事人拒絕,經報請承辦檢察官指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出示拘票拘提當事人。
2、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但…認其在場於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因而本局執行人員於律師要求進入搜索現場時,經請示承辦檢察官後,依據上述規定,未同意被搜索人之律師於搜索期間進入搜索現場。
3、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搜索應保守秘密。」並考量偵查不公開原則,本局執行人員依法禁止被搜索人等在場人使用社交軟體進行現場直播,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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