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修正案 黃國昌法庭直播如願成真
立法院長韓國瑜今天(27日)傍晚將近5點半宣布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08人,贊成59人、反對49人,贊成者多數,《法院組織法》第86條 、第90條、第91條、第93條及第115條條文,修正通過。這也代表由民眾黨團總召黃國昌所力推、涉及開放「法庭直播」的《法院組織法》修正案已經完成三讀程序。
根據三讀條文,法律審(最高法院、大法庭)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善良風俗或造成個人生命、隱私等重大損害之虞,得裁定不予直播;在事實審(高等法院、地方法院)部分,原則上則不直播,但審理涉及重大案件或社會矚目案件時,可裁定直播。
這項由民眾黨團提出的修正案,其中第86條明定:訴訟辯論及裁判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安、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前項應公開的程序,於法庭空間無法容納合理人數時,法院得以科技設備將開庭的聲音、影像傳送至同法院內適當空間旁聽席公開。
第90條則規定:最高法院或大法庭在公開行訴訟的言詞辯論及裁判宣示時所為的錄音、錄影,應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造成個人生命、身體、隱私或營業秘密重大損害之虞者,得裁定不予公開播送。
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所為的錄音、錄影,不予公開播送。但審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的案件,得審酌與公共利益的關係、審判程序公平性、程序參與人及他人權益之均衡維護等一切情狀後,就於公開行訴訟的言詞辯論及裁判宣示所為的錄音、錄影,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將其錄音、錄影予以變聲、變像或其他無法直接識別該個人之方式為之。
此外,下列各款案件,不得為第二項或第三項公開播送:依法以不公開法庭審理案件、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民事案件;適用簡易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案件;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案件;適用家事事件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或商業事件審理法審理之案件。
在修法過程中,民進黨團曾質疑修法存有政治目的,無非是想護航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才會在未經委員會討論前就逕付二讀,還趕在今天完成三讀。但表決結果綠營依舊不敵藍白聯手,最後完成修法。(張柏仲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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