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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護兒童!桃園消保官攜手經發局 擴大稽查市售玩具

桃園電子報

更新於 2025年03月27日05:59 • 發布於 2025年03月27日05:59 • 記者李春台

兒童節即將到來,許多父母會購買玩具作為兒童節禮物。各大玩具廠商為把握兒童節商機,亦會推出各種商品,吸引父母及小孩之注意。市面上兒童玩具琳瑯滿目,為讓家長買的安心,桃園市法務局消保官聯合經濟發展局人員,查核桃市大賣場及玩具商家所販售之玩具商品,查核結果計17件商品標示不符合規定,超過1成不合格。

桃園市法務局消保官聯合經濟發展局人員,查核桃市大賣場及玩具商家所販售之玩具商品。圖:法務局提供

消保官說明,此次查核是依據商品標示法及玩具商品標示基準,依前揭規定,市售玩具之標示,應於商品上標示為原則,無法於商品上標示者,應於包裝或說明書上或以附掛之方式標示。兒童玩具應標示商品名稱,國內製造之商品,應標示製造商、委製商或分裝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進口之商品,應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名稱、地址、服務電話。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原產地、主要成分或材料、適用之年齡、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倘有危害使用者之安全或健康之虞者,應標明警告標示,警告標示所使用之字體,其顏色應與底色不同且易辨識,「警告」二字字體應大於5mm×5mm,內容文字 1.5mm×1.5mm以上。

桃園市消保官抽查桃市之大型賣場及中小型商家之兒童玩具,共抽查143件,126件合格,17件不合格,超過1成不合格。圖:法務局提供

消保官指出,此次抽查桃市之大型賣場及中小型商家之兒童玩具,共抽查143件,126件合格,17件不合格,超過1成不合格。其中大型賣場共抽查47件,商品標示全部符合規定;中小型商家共抽查96件,其中17件未依玩具商品標示基準辦理,包括未標示製造商或進口商名稱、地址、電話、主要成分或材質、適用年齡、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警告標示及中文標示等,不符規定。

消保官表示,對於標示不符規定之商品,經發局將針對商品係位於桃市之進口商要求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依商品標示法第17條規定,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非桃市轄區則移請他縣市政府辦理後續改正事宜。消保官並提醒,民眾應選購貼附詳細中文標示、標示內容及警語之兒童玩具;注意玩具是否適合兒童年齡;於玩具使用前家長應詳細瞭解使用方法,教導兒童依使用方法於適當之場所使用;勿讓嬰幼兒將玩具等物品放入口中或啃咬;注意玩具附件之提繩長度、電線不可過長,以免孩童使用錯誤時發生繞頸危險;檢查玩具本體有無銳邊,確保玩耍時不被割傷等。民眾若有消費問題,可於上班時間撥打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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