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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汁店店長日上11小時沒勞健保9年 怒槓老闆結果出爐

鏡週刊

更新於 2023年09月25日13:52 • 發布於 2023年09月25日13:52 • 鏡週刊

高雄一名伍姓女子在連鎖果汁店擔任總店長,每日工時高達11小時,月休4天,9年期間均無勞健保保障也無加班費,讓她憤而向施姓老闆提告,要求施歸還加班費及補繳勞退金。高雄地院審結,判施姓老闆需給伍女191萬餘元,並提撥18萬至勞保退休金專戶,並需開立非自願離職單。

判決書中,伍女主張,於2013年間開始任職於知名連鎖果汁店,受施姓老闆指派至各分店工作,每天上班11小時,月休4天,從未使用過特休,也無領過加班費,每月僅領4萬9千元的薪資,長達9年。

伍女說,她向老闆爭取加班費起爭執時,才得知老闆從未替她申請勞保及健保,也沒有替她提繳勞工退休金,甚至她向勞工局提起調解申請後,老闆緊急投保的薪資級距為25,250元,遠低於實領薪資,她為了維護自身權益,才依法控告老闆,要求老闆給付積欠的平日加班費、休息日加班費及特休未休工資及資遣費等276萬餘元,同時需開立非自願離職書,並補繳23萬元至她的勞退專戶。

法院審理時,施姓老闆稱,雙方約定的薪資採統包制,薪資包含所有勞健保、加班費及特休薪資等,員工每日中午均有休息1小時等。但法官勘驗證據後,認定伍女確實受施雇用9年,每月發薪水時,伍女也有簽名確認出勤、借支及薪資內容,但施無法提出雙方約定為統包制的證據,故不採信施的說詞。

法官認定,伍女的請求合理,經計算後,判定施需給伍女平日加班費93萬元、休息日加班費73萬、特休未休工資11萬等,經扣除雙方同意減項後,施男合計需支付伍女191萬餘元,並開立非自願離職書,同時提撥18萬餘元的勞退金至施女的勞退專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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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一名女子長達9年沒領到加班費,離職後控告老闆追討。圖片僅供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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