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人際

「提離職權益總整理」領到年終想離職,要多久前提出?老闆刁難怎麼辦?

104人力銀行

更新於 2023年01月19日09:27 • 發布於 2023年01月27日01:30 • 104職場力

文/《104職場力》小編 整理

工作不順遂想辭職轉換跑道?但是在提離職前卻猶豫不決,不太確定相關法令規範,更因為礙於情面、市場環境而不確定該如何下手?

在決定提出離職時,可以先從了解《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之遵守做起,確認自己可享有的權益,在賓主盡歡的情況下離開職場,留下一個好的評價給人打聽,也是非常重要的唷!104職場力助您了解相關規定,留下完美退場的優雅離職身影。

想辭職不幹了,提離職該怎麼起頭?

事實上,《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欲辭職原則上應提前通知雇主,除了某些例外情形才不用提前告知。

提出離職申請的方式各公司企業可能有所不同,書面申請、內部系統申請或口頭提出即可,端視自身公司流程規定。

噢!不敢向主管開口提離職怎麼辦?

若不敢直接開口提起,建議也可嘗試用「暗示型」的說法先釋放出有可能變動職涯的訊息,包括談起其他的職涯規劃、與主管相談自己在工作上的瓶頸,甚至大膽一點提出「其他公司的職缺、就業市場的機會、自己的興趣志向」等等,多數主管能聽出言外之意,會接收到員工「可能想離職」的念頭,心中有底。

若欲較為正式提出離職,「離職信」是比較常被人所採用的作法。

一來提出正式的信件能避免日後糾紛或誤會,主旨內可清楚載明離職申請,再來可詳細白紙黑字記載重要的日期、資訊,如依照離職預告期間提出個人希望的「最後工作日」或「離職日」,若有特休、工作交接事宜也一併於書信中寫明,將所有相關權益、業務清楚交代,既體面更不失禮。

我們提供您:體面不失禮離職信,務必寫到「這個」重點!預告辭呈email教學(附範本)

勞工「離職預告期」怎麼算?不能今天講明天走嗎?

根據勞動基準法》 第15條之規定,不論是「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要離職,都應提前告知雇主,除非發生數個《勞動基準法》上的例外情形。而根據工作時間長短,預告期間也有不同。

《勞基法》第15條第2項:「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依照這項規定,在不定期契約上,不論是「雇主要解雇勞工」或「勞工要辭職」(即「雙方終止勞動契約」)時,都要事先告知。同時第16條規定不同工作年資,要遵守的預告期間都不太相同。

預告期間規定如下:

  • 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 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 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噢!所以如果工作未滿3個月,離職還需要預告嗎?

實務上常碰到有勞工表示,自己「還沒過3個月試用期」,是否可以今天告知、明天就離職?

答案是:要視雙方簽訂勞資契約時的規定為何。

倘若是「工作未滿3個月」的不定期契約勞工或「契約期間為3年以內」的定期契約勞工,因為《勞動基準法》並無明文規定離職預告期間,則須視勞雇雙方於事前有無曾就此協商約定

如有約定者,該約定內容應當符合比例原則,不可有明顯顯失公平的情形。

延伸閱讀:離職該多久前預告?辭職不幹有既定的流程要遵守嗎?|法律小教室

老闆不讓走!雇主可以要求比勞基法還長的「離職預告期」嗎?

可能產生疑問,若雇主規定員工離職的預告期間,比《勞動基準法》規定的還要長(更嚴格),是否有效?

事實上,《勞動基準法》的規定是勞動權益最低標準,若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要比《勞動基準法》更長之預告期間,無非是低於法律之勞動條件,該部份約定無效。而其無效部份,即以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取代。

因此若遇到雇主要求離職要40天甚至半年前告知才能離職並不合法,而仍以勞基法上之規定為準。

但如果雇主規定離職預告高於法律標準,意思就是較法規更優惠便利於勞工(例如工作年資在3個月以上,都只要10日前提出即可離職),則不受法規限制。

簡言之:比《勞動基準法》嚴格的規定無效;優於《勞動基準法》法規的要求,則不受限制。

勞工依法提出離職需要公司同意嗎?

勞工若申請離職,需要經過企業審核、或單位主管同意才能生效嗎?

部分企業內針對人力需求常設有勞工離職前必須提出申請、經內部簽核通過後才可生效的制度,但其實這樣規定已與法律有所違背,且於法院判決上也說明:

「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終止權屬形成權,於勞工行使其權利時即發生形成之效力,不必得雇主之同意,亦不因雇主同意或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而成為合意終止。」

勞工依法離職的意思表示,是屬單方權利行使,而不需雇主同意。

延伸題:提出離職預告後,老闆能否要求「提前離職」?

另外可能碰見的情況是,勞工依法提出離職後,公司基於某些因素,反而要求勞工提前於「預告日」之前離職,如此作法是否會反而產生法律議題?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對此說明,只要雇主、老闆或人資單位明確得知勞工自請離職的時間,即開始生效倒數,不過此時勞資雙方仍可以進行協商調整生效日。但必須注意,如未進行協商是不可以單方面提前或是延後離職日

所以老闆若要求提出離職的員工提前離開,就等於拒絕該員工在原預告期間提供勞務,那麼勞工沒有來上班依然可以請領該時間的酬勞(薪資)。

延伸閱讀:勞工依法提出離職,需要經由雇主審核同意才生效嗎?|法律小教室

什麼特別狀況下,我可以不經預告就終止契約?

答案是:「離職預告期」的例外狀況,只要符合,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的數個情形如下,:

  •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 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同時可以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如適用舊制退休金制度之勞工則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向雇主請求給付資遣費

但必須注意:

  • 勞工若要用上面第1款規定終止契約,要在「知道該情形的那一天起」,30日內提出離職;
  • 勞工若要用上面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要在「知道該情形的那一天起」或「知道有損壞結果那一天起」,30日內提出離職;
  • 第2款第4款情形,若「雇主已將施暴者做出重大侮辱者之間的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延伸閱讀:勞動契約之終止(勞動部 勞動契約之認定及重要權益)

如果未按預告期間提離職,還算數嗎?

如果提出離職並未依照預告期間,而沒有遵守《勞動基準法》第15條及第16條時,離職有效嗎?

譬如工作超過3年而依規定必須提前於30日前向雇主預告離職,卻於提出時告知「只做到下個星期」或提出辭呈便立刻走人,勞動契約能因此中止嗎?

根據司法實務判決,勞工在行使其權利時即發生效力,因此終止勞動契約仍具有效力(形成權)。

延伸題:不告而別有什麼後果?雇主能以扣薪作為違約或損害賠償費用嗎?

若勞工未依「離職預告期」提出離職,甚至不告而別而導致雇主因此受到損失、虧損,企業可與勞工協商或透過民事途徑請求損害賠償

勞動部也特別說明:這部分的損害賠償應與工資拆開討論,工資係勞工提供勞務應得之對價報酬,基於勞務無法儲存之特性,倘員工未依法預告雇主終止契約,致事業單位有損害時,事業單位得依民法有關規定向員工求償,尚不宜扣薪

延伸閱讀:勞工如果未按預告期間提離職,算數嗎?|法律小教室

離職手續完成老闆才發薪資,合法嗎?

勞工於離職時,本於契約終止之附隨義務,無論有無約定,自應克盡交接離職手續之義務。

但是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6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且雇主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如果雇主逕以勞工未辦妥離職手續扣發薪資,是不合法的。

另外雇主如因勞工未盡必要之交接離職手續義務,而導致有任何損害則可以依循民事求償程序,向勞工請求損害賠償。

離職時未休完的特休怎麼算?

一旦勞工離職或其他原因而契約終止,勞資雙方不論用哪一種約定方式給假,都必須將未休畢之特休天數進行結算。

而勞工所享有的特休日數會依到職日與離職日有所差異,雇主應依勞工「到職日」及工作年資計算,並就未未休畢之特休天數結算工資。

例如離職時年資已滿1年,依法享有滿半年的3天和滿1年的7天,共計10天特休。其中滿1年的7天,不因勞工於年度內離職而變成比例計給,勞工仍有7日之權利。因此若還有6日未休,便須折算6日工資給勞工。

實務則有問題在於若工作了1年又1個月,這1個月的年資是否還有一定比例特休?對此勞動部解釋,這1個月的畸零年資,因為沒有達到再滿1年的要件,雇主若不再額外給假,也不違反相關規定。

延伸閱讀:勞工離職,「特別休假」結算請注意:未休畢特休天數,雇主應折發工資|職場新訊

勞工離職可以跟公司請領「服務證明書」嗎?

服務證明書多以記載有關勞工在事業單位內所擔任之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及工資為主。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如雇主有違反本條規定,依同法第79條,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而依同法第7條規定,雇主應保管勞工名卡至勞工離職後5年。因此若勞工之勞動契約後5年內向雇主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不得拒絕。

104 職場力》與您創造屬於自己的職涯價值,你還可以這樣做

查看原始文章

更多人際相關文章

01

你的組織鼓勵「英雄式救火」嗎?為什麼主管愈常救火,組織愈容易失控?

經理人月刊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