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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核管法壓線三讀過關 核電廠延役期限最長20年

中廣新聞網

更新於 2025年05月13日10:30 • 發布於 2025年05月13日10:29
立院三讀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條文修正案,明定核電廠「運轉執照」有效期間最長40年,經營者得在期滿後申請換發執照,有效期間最長為20年。(圖:立法院國會頻道)

因應核三廠二號機即將從17日起終止運轉,立法院院會會今天(13日)在藍白人數優勢下、以60票贊成、51反對,三讀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條文修正案,明定核電廠「運轉執照」有效期間最長40年,經營者得在期滿後申請換發執照,有效期間最長為20年。

現行條文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的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另外,核子反應器設施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且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

三讀修正的條文,則明定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有效期間最長為40年,期滿後如果必須繼續運轉,經營者得在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則不得繼續運轉。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必須再繼續運轉,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確認無安全顧慮並審核同意換發執照,使得繼續運轉。

為了能延長核電廠的運轉期間,三讀條文明定運轉執照的核發及換發,準用現行法條各項規定,換發之有效期間自執照生效日起算,最長為20年,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經濟部長郭智輝立院備詢時曾經表示,依過去法令規定,核三廠2號機一定要在5月17日卸載,預計核電可以用到今年5月底,未來如果要延役,加上重新購買燃料棒等作業,估計至少需要16到18個月時間才可能重新啟動。(張柏仲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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