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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百萬張保單強制執行有解!保險法一讀通過

工商時報

發布於 05月14日03:59 • 黃于庭

百萬張保單強制執行解套了!立法院14日續審《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讀通過吳秉叡等6位立委提案,重點有二,一是確立未來債務人有效保單的解約金,在一定金額內不得被扣押或強制執行,解約金債權金額全國統一,以近一年各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的6個月總額取最高標準者為準,二是針對部分保險契約如小額終老保險是否排除扣押範圍,則交由主管機關金管會公告認定。其餘條文則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金管會主委彭金隆指出,針對保險法第123條之一內容,考量扣押或強制執行解約金額若有地區別差異,恐有執行上的困難,因此尊重也支持立委認為應全國統一的提案。而用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6個月總額,納入撫養狀況,是更周延的條件。若用台北市今年度每人每月生活費約24,455元計算6個月為14萬6,730元,以國人最需要保障的年齡35歲左右來估算,若買20年壽險,回推將近有1,000萬元保額、買30年定期險,保額也有507萬元左右,可覆蓋多數死亡險契約、提供保障,解決生活所需的問題。

其次,考量小額終老保險是因應台灣人口高齡化趨勢,為普及高齡者身故或失能的基本保險保障而推動的保險商品,因此協商排除小額終老保險,但不將商品名稱列入法律條文中。彭金隆認為,有關豁免小額終老保險的部分,不直接將小額終老保險入法,而用概括式要件,為提升國人基本保險保障政策,未來將以主管機關公告的人壽保險契約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的排除項,人壽保險契約亦不直接於法中明定金額,以維持彈性。

針對保險法第123條之二修正後的內容,重點在於若保險事故還沒發生、但要保人已是債務人,且保單解約金已被扣押,或是要保人被宣告破產、進入清算或更生程序時,只要符合三要件,就可辦理「變更要保人」,一是新要保人必須是與保單有利害關係的人,如保單上指定的受益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二是必須取得原要保人和被保險人雙方的書面同意;三是由執行機關或執行命令指定將解約金支付給新要保人。

與行政院提案版本不同之處在於,可變更之新要保人刪除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兄弟姊妹。

此次修法另帶附帶決議,修正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後,司法院將督導各法院在8個月內,將適用於新法、已被扣押或強制執行中,但須撤銷的保險契約完成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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