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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租約到期卻拒搬」還躲了近半年? 專家曝房東自救妙方!

好房網

更新於 2022年06月26日06:34 • 發布於 2022年07月03日02:36 • 記者林清坤/綜合報導

好房網News記者林清坤/綜合報導

板橋地院有一筆有關租客與房東糾紛的審判紀錄,新北市一名彭姓女子109年7月間向蔡姓房東租下一處6樓房屋,雙方簽訂租期為一年,沒想到租約到期後,彭女竟拒絕搬離,還跟房東玩起躲貓貓,避不見面拖延長達半年,逼得蔡姓房東只能提出告訴,最終板橋地院審判決,彭女應將房屋返還房東,另還需支付半年租金、及一年水電費共計新台幣6萬9929元。

判決書說明,彭女109年7月10日與蔡姓房東簽下租約,承租一棟6樓房屋,雙方約定租期為1年,每月租金1萬1500元,水、電、瓦斯、管理等費用則由彭女自行負擔;不料當一年租約到期後,彭女卻死賴拒不搬離,且不論房東如何聯繫,彭女都避不見面、不看Line、不接電話,就連房東到租屋處敲門,彭女明明人就在屋內,但仍避不開門,房東無奈之下,只好提告請求返還房屋。

在判決書上,彭女為自身解釋,是因為自己經濟上有困難,在租約結束後無力給付欠租,才會出此下策,但現在已經找到工作,希望房東能夠網開一面,讓她繼續租住,並分期支付先前積欠的租金;此外,彭女還埋怨,租住期間曾斷水斷電,認為這段期間房東不應收取租金。

板橋地院法官評斷後審酌,認定雙方在簽訂租約時早已明訂,水、電、瓦斯等費用均由房客自行承擔,而租屋處會斷水斷電,是因彭女未如期繳納水電費、瓦斯費用,才會遭電力、自來水公司斷水斷電,因此請求該段期間不收租金,並不合理,此外,彭女租約早於110年7月9日屆滿,因此自7月10日起應返還房屋予房東,然彭女占有房屋,並受有相當於每月租金1萬1500元之利益,房東自得請求彭女按月支付租金,另彭女尚積欠一年水電費1萬2929元,扣除押金後,判處彭女應支付6萬9929元,並將該屋騰空返還房東。

針對此項情況,房東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包租公律師」蔡志雄表示,房東和房客簽訂租約時要公證,並且註明租約到期房客返還房屋為逕行強制執行之事項。如果房客賴著不走,就直接拿公證的租約到民事執行處請求執行,要求房客返還房屋。

倘若租約沒公證的話,蔡志雄提出,就算寄存證信函催繳,還是不能把房客直接趕走,仍需依終止租約及返還房屋訴訟的程序,等打贏官司之後再聲請強制執行。另外,蔡志雄提醒,房東要是沒透過訴訟就直接進房客的房子把物品清空,那可能會構成侵入住居及妨害自由,房東務必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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