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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身上起出遭竊財物 證據不足不構成竊盜 仍犯侵占遺失物罪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2年10月01日02:15 • 發布於 2022年10月01日01:50

嘉義市張姓男子放於車內的金項鍊、AirPods Pro耳機及名錶等不翼而飛,因而報警,警方透過手機定位找到AirPods Pro耳機在鄭姓男子車上,也在他身上取出金項鍊、名錶等財物,鄭男坦承不諱但否認行竊,因監視器沒有拍到竊嫌正面影像,掌紋也與鄭男不同。檢方最後依侵占罪嫌聲請簡易判決,嘉義地方法院依侵占遺失物罪判處罰金1萬5千元。

今年6月19日凌晨,張男將車輛停放在嘉義縣中埔鄉某宮廟對面,中午11時許發現車內置物箱裡面的黃金項鍊1條(價值約10萬元)、AirPods Pro耳機(價值7千元)、PORTERG手錶1支(價值4千元)等財物遭竊報警,警方透過張男使用的手機定位AirPods Pro耳機,發現位置在嘉市某超商前停車場鄭姓男子的小貨車內,經鄭男同意搜索,當場起出AirPods Pro耳機,也在鄭男身上查獲黃金項鍊1條及PORTERG手錶。

警訊時,鄭男雖然坦承不諱,但否認行竊,警方仍依侵占、竊盜等罪嫌送辦。

檢方調查,被告否認竊盜罪嫌,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沒有拍到行竊者正面影像,而且從告訴人的小客車後視鏡採得的掌紋,經送刑事警察局比對結果與鄭男不符,並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竊取告訴人財物,也不能因從被告處查獲遭竊的財物而認定是竊嫌,依「罪疑惟輕」的原則,不能做不利於被告的認定。但被告仍然涉有侵占罪嫌,因此聲請法院簡易判決。

嘉義地方法院審酌被告不思正途獲取財物,侵占物品價值11萬1千元,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1萬5千元,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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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沒有證據證明男子行竊,但從其身上起出遺失的財物,嘉義地院依侵占遺失物罪處1萬5千元罰金。記者李宗祐/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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