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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無罪「前案紀錄」遭政府建檔 陳明堂:可研究是否定期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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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18年06月02日11:42 • 發布於 2018年06月02日11:42 • 楊毅

民眾獲判決無罪、偵查不起訴或移送的「前案」紀錄,被政府建檔列管,立委質疑恐將成為侵害人民隱私權及個資保護的一大漏洞。對此,法務部、警政署表示,一切均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檢察官或警方在查詢使用時,都會依法嚴謹處理,絕不會將紀錄外洩。不過,民間團體仍批評,涉及人民個資及隱私的資料,應該更為謹慎保護,若民眾已獲判無罪或不起訴,檢警機關為何還要留下這些資料?不免令人質疑。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接受《上報》訪問表示,該部所建置的「刑事資料智慧查詢系統」,都是依法有據而設置,並沒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且目前現行法令,僅有在《少年事件處理法》中訂有三年銷毀資料的規定,其他法律並沒有說不能夠建立任何資料,但檢察機關在查詢使用或建檔上,都會特別嚴謹處理。

「僅提供偵審中、執行未完畢或有罪的紀錄」

陳明堂並舉例,像是遇到大法官審查或選舉查察時,相關機關會來要求提供候選人有沒有案件未結、有犯罪紀錄或執行未完畢的情形。因此,若馬上消除掉紀錄,可能將造成後案與前案資料不符合的狀況;而早年大法官審查,不管是不起訴、有罪或無罪的資料,過去法務部都是一併提供,但現在該部僅提供偵審中、執行未完畢或有罪的紀錄給相關機關。

至於判決無罪的前案紀錄是不是要定期消除,陳明堂表示,這部分可以進一步思考看看,法務部下周將邀集相關單位進行研究,就判決無罪紀錄的必要性、是否定期消除等進行討論。

對於政府建檔列管民眾前案紀錄,外界質疑此舉已嚴重侵犯人民隱私權、個資保護及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攝影:葉信菉)

警政署刑事局則指出,警方查詢使用非判決有罪資料,主要是依據《個資法》第15條、《警察法》第9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6條、〈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織規程〉第2條第3項、〈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3條、〈警察機關受理及查詢刑案資料作業規定〉第7條、〈警察機關資訊安全實施規定〉第8條等相關法規辦理,均符合法律規定。

此外,個資法第6條也規定,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雖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則排除適用。刑事局表示,刑案資料使用對象主要為進行犯罪偵查的刑事警察、辦理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的外事警及進行計程車駕駛人職業登記證審核的交通警察等,並會經審核後,才授權查詢使用。

司改會:有侵害人民隱私權疑慮

不過,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陳雨凡表示,如果當初立法院已經作出決議,認為政府建檔列管民眾的前案紀綠的做法,有個資保護及侵害人民隱私權等疑慮,因此透過刪減「非判決有罪刑案資料查證系統」預算,要求政府不能這樣做。如果檢警機關仍取巧地將這些前案紀錄移到其他資料庫開放查詢使用,當然還是應該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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