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教練轉場進社區、帶隊接觸兒少,不適任教練資訊揭露的漏洞從何補起?
涉犯性侵、猥褻兒少的教練,即使判刑確定,甚至假釋出獄後,雖已離開校園和教育現場,仍能輕易轉入各種民間俱樂部、私人工作室擔任教練,持續近距離接觸兒少,並有權勢關係。
《報導者》整理與訪查過去案件發現,這是制度性的保護漏洞。由於《國民體育法》修法遲滯,狼教練資訊揭露始終缺乏明確法源;15年未動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法,才進入草案公聽階段。兒少保護制度的缺漏,到底何時才能補破網?修法與制度改革的腳步,始終趕不上孩子面臨的性侵害風險。
「台中市太平區某國小棒球教練松志彬,長年性侵、猥褻小球員,去年(2025)台中地方法院判決其對十數位未成年少年強制性交罪,共計90件罪行分別判處3年6個月至8年6個月不等刑期。台中地檢署追查後(2026年4月)再發現19名被害人,再依性侵及強制猥褻罪起訴松志彬。」
晚間電視新聞正播著這則報導,住在台北的貝蒂(化名)與小學五年級的孩子看著電視,她終於抓到機會,把練習許久、讓她焦慮到睡不安穩的話說出口。貝蒂小心翼翼措辭:「聽說你之前的球隊有教練冒犯隊員身體。有人觸碰你的身體、讓你不舒服嗎?」孩子思索一下,回答:「沒有。」
聽到孩子答案的當下,貝蒂終於鬆了一口氣。因為人本基金會在今年(2026)1月舉行記者會,公布曾因性侵與猥褻球員而判刑入獄的呂智和及呂智惠兄弟,在假釋出獄後竟然擔任「影武者親子社區棒球隊」的教練,在多項少棒比賽有實際指導選手,甚至還向台北市萬華區學校租借場地。影武者就是她的孩子參加的球隊。
貝蒂之前才跟另一位家長阿娟(化名)一起帶著孩子離開影武者。「孩子一開始還不願意更換新球隊,我每次都想開口問,到底(孩子)有沒有被有性侵前科的兩位教練毛手毛腳,但又怕真的有、(孩子)卻不敢說;我默默模擬好幾次要在非常自然的情境下詢問,剛好電視播著相關新聞,才真的問出口。」
貝蒂與阿娟就是看到媒體報導這則新聞,才驚覺自己孩子每週打球的球隊教練,曾經是兒少性侵犯。當時球隊LINE群組裡,有其他家長詢問這是不是真的,已改名為呂愷的呂智和在群組坦承:「家長詢問的為事實,事過境遷,我們願意承擔一切。」貝蒂與阿娟看到之後頭皮發麻,開始找理由請假;但是擔任領隊的家長突然要求所有家長實名在LINE群組接龍支持教練,若有人沒出聲,就直接被踢出群組。阿娟接受《報導者》訪問時說:
「不參加、退出群組沒有什麼大不了,但最讓我吃驚的是,群組裡有家長開始要大家選邊站,認為教練長期奉獻,提供球具器材,並收費低廉,都是為了回饋棒球,應該要給教練機會。」
「但我與貝蒂都覺得,這不對吧!這是有性侵孩童前科的人,怎麼能再接觸未成年?這也是我們覺得最匪夷所思的。」
根據萬華地區其他棒球教練所知,影武者社區棒球隊自從被人本揭發教練有性侵前科後,一度改隊名,再以新隊名報名比賽,又再被揭露後,已經未曾參加比賽。
校園內外,資訊揭露和查詢為何處處漏洞?
呂姓兄弟假釋出獄後,在社區球隊擔任教練,最早是台灣運動好事協會執行長劉柏君在2025年揭發;人本基金會則是向上追查至約2023年起,呂姓兄弟就在萬華地區擔任社區棒球隊教練。
人本基金會執行祕書陳志遠指出,社區棒球隊不需要立案就能聘請教練或自組工作室,穿上球衣就可以參與比賽,有些社區小比賽甚至不會檢查教練證,只要穿著球衣就能場邊指導;學校的外聘教練則會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查詢是否不適任,卻依舊發生台中某國小教練松志彬因校方漏查而聘用的狀況,更何況是連查詢都不用的社區棒球隊。
身為台灣第一位女性棒球裁判的劉柏君回憶:「認識呂姓兄弟是在2006年左右,當時我正在累積擔任棒球裁判的實戰經驗,兩兄弟當時所帶的國小球隊在地區打對抗戰時,願意(讓)我站裁判、甚至是擔任主審,後來(我)能順利擔任棒球裁判,他們確實幫我很多,也很感謝他們。」
然而兩年多前,她收到社區棒球教練私訊,指出呂姓兄弟出獄後回來擔任基層棒球教練,甚至帶小孩比賽,極為不妥,希望透過劉柏君的公眾知名度,讓他們不要再教球,保護兒童安全。曾在勵馨基金會任職的劉柏君說:「(自己)社工出身的背景,讓我警鈴大作,兩兄弟應該要與兒少永久隔離;我持續向台北市體育總會、棒協都提過,但沒人理。」她只好在立法院公聽會上揭發此事:
「當我揭發後,甚至有教練私下轉達兩兄弟的請求,希望放他們一條生路,但我沒有要斷他們的謀生路,他們可以做任何工作(目前在菜市場從事蔬果販售工作),唯獨不該接觸小孩。」
這個案例顯露了現行法令、規定對兒少保護的漏洞。
對於不適任教練的資訊揭露,體育署(運動部前身)在2025年設置「涉及違法事件不適任教練資訊專區」(以下簡稱不適任教練專區),公布2010至2025年的15年間,共有144名持有特定體育團體教練證的教練涉及性平、傷害、殺人及家庭暴力違法事件。但人本基金會祕書林郁璇追查發現,呂姓兄弟兩人根本不在這份名單上。
林郁璇指出,呂姓兄弟妨害性自主的最高法院判決書沒有揭露他們的姓名(去識別化為甲○○、乙○○),一、二審判決書則「經程式判定為依法不得公開」*(註),當時體育署的資料庫中根本查不到前科紀錄、也就無法揭露,「我是耗時一個月時間,追查到他2016年假釋的裁定書(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 209 號刑事裁定),上面有判決書字號,與最高法院判決書比對後相符,才確定是他們兄弟倆。」2009年的最高法院判決書上,甲○○、乙○○兩人都是犯下對14歲以下少年強制性交罪與強制猥褻罪被判刑,現階段運動部只以姓名查詢司法判決,再列入「不適任教練專區」,但因為以名字根本查不到他們的判決書,專區裡自然不會揭露他們的名字。原本設置專區供查詢,以保護學員的用意,也就蕩然無存。
*(註):依據《法院組織法》第83條,各級法院裁判書原則上須公開。若案件涉及國家機密、少年事件、性侵害犯罪、家事事件等依法不得公開或基於保護被害人隱私之案件,裁判書不會上網公開供民眾查詢。
《報導者》記者實際查詢運動部該專區發現,平台中的資料只有姓名、運動種類與判決書連結;專區的搜尋功能只能選擇項目,無法直接檢索教練姓名。
林郁璇強調,像是呂智和出獄後改名為呂愷,即使當年有在名單裡,現在的搜尋功能也找不到。
此外,台中太平某國小棒球教練松志彬,即使在專區名單裡查詢得到,但判決書連結顯現的是2009年的最高法院判決書,後續松志彬2012年與2025年台中地院的判決都未更新*(註)。陳志遠認為,不適任教練專區有很大的改善空間。
*(註):檢方偵辦發現松志彬受害者眾多,分成三批偵結起訴,第一波共計90罪,台中地院分別判處3年6個月至8年6個月不等刑期,第二波在今年6月宣判,共22罪,重判有期徒刑19年。
在民間團體的強力呼籲下,運動部在2025年底預告《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以下簡稱《國體法》),包括第31條新增「教練證註銷」及建立「查詢教練證系統」的法源基礎,以及第39條與40條規範特定體育團體 *特定體育團體的理事、監事會組成及專項委員會組成,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特定體育團體:指國際體育組織中擁有正式會員資格的全國性體育團體,也就是單項運動協會。
目前草案仍在行政院尚未送至立法院修法,但今年6月23日立法院已經以立委版本三讀通過任一性別比例的修法,換言之,關鍵的教練證查詢系統法源與教練證註銷管理等改革都落空,至今還躺在行政院。不適任的教練仍能在社區任教自如,家長也無法從各種管道查詢。
對此,曾在立法院擔任助理的台灣好事協會副祕書長焦佳弘表達遺憾,認為這原本是一起修訂不適任教練證撤銷制度的機會,即使民間呼籲修法保護兒少,但運動部卻未積極表達態度。
長期關注狼教練議題的立法委員張雅琳認為,現階段運動部不適任教練專區功能不全、效能不彰,也沒有足夠法源基礎可以強制要求查詢機制,應該正面表列不適任運動教練與運動裁判的行為,可援引「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4條,表列包括性侵害、殺人罪、兒少性剝削、性霸凌等共11項,由運動部建立查詢系統並由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查詢。她批評運動部都以沒有法源為由而不作為,但真的要建立法源、修改《國體法》相關條文,卻態度消極,至今仍未把修法草案送進立法院。
對此,運動部回應《報導者》的採訪表示,將透過修《國體法》建立證照查詢系統、公告不適任運動教練姓名、身分證明文件號碼、運動種類、註銷與違法規定之相關法源等等;在此之前將加強各級體育團體、社區運動組織、從事兒少運動教學人員的專業知能與兒少保護意識,也會持續更新不適任教練專區的資訊。運動部強調,未來的合格教練證照查詢系統中,可以查詢教練姓名與運動類型,所顯示都是在合格有效期內的運動教練。
立法委員陳培瑜建議,運動部應透過補助要求單項協會定期更新不適任教練資訊,也該與地方政府合作抽查教練證,先把最嚴重的破洞補起來,讓從事民間教學的教練先考證照、納入管理。
狼教練租借場地訓練兒少,無「法」強制場方審核資格?
除了運動教練涉犯性暴力事件的資訊揭露漏洞百出外,有相關前科的教練轉戰民間球隊或私人教練,租借公家場地,也無法可管。陳志遠指出,人本基金會去年7月曾揭發羽球教練李建緯2018年在學校任職時性侵學生,遭解聘並終身不得擔任教育人員,卻到民間擔任教練,李建緯也列名在不適任教練專區裡。
但李建緯之後在花蓮洄瀾羽之鷹羽球培訓俱樂部擔任教練,租用*台灣港務公司花蓮分公司的大禮堂做為練習場地;人本基金會發函給港務公司後,得到的回應竟然是李建緯非該球隊教練,且將要求李建緯不應在場地內參與任何教練活動。陳志遠無奈表示,根據所取得的證據都證明,李建緯一直持續在球隊中擔任總教練,卻無法阻止狼教練再接觸兒少。
*台灣港務公司: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是交通部出資成立的國營企業。
陳志遠指出,花蓮的案子只是冰山一角,對於狼教練的資訊揭露與查詢管理問題一直都存在太多灰色空間,包括民間俱樂部到處借場地,卻沒有任何法令強制場地所有者必須查詢不適任教練專區;他強調,公營場地出租應善盡保護兒少的責任,在法規未完備前,政府有權以管理手段避免狼教練接觸兒少,運動部全民運動署在今年6月已發文給各縣政府,要求在租賃契約增訂涉案人員得終止契約的重大違約條款。張雅琳認同此議:「短期內,《國體法》修法賦予縣市主管機關應有查詢責任是比較可行辦法。」她舉例,舉辦賽事通常會涉及到租借場地、主管機關核准等問題,縣市主管機關就能藉此查詢參賽隊伍的教練、裁判等是否列在不適任專區內;即使專區有漏洞,仍可多方加入把關。
對於狼教練租借場地問題,運動部全民運動署則回應,將持續舉辦教練運動安全保障課程,並與警政與衛政單位合作保護兒少。這樣的回應仍然未強制要求場地負責單位查詢使用者的背景。
上述的萬華影武者與花蓮洄瀾羽之鷹兩案,分別是假釋出獄與緩刑期滿,但人本基金會引用美國性侵害治療協會*研究指出,性犯罪再犯率極高,即使經過治療仍無法保證不再犯案;未接受治療的加害人有40%至45%機率終其一生會再犯。陳志遠強調,雖然經由專業的治療與輔導,會降低再犯率,他引用台灣國內的學術研究指出,國內性侵害加害人的再犯率沒有特別高,但多數再犯者平均2年內會再犯,因此人本才會不斷呼籲要隔絕加害人與兒少接觸。
*研究:Association for the Treatment of Sexual Abusers. (2001). Association for the Treatment of Sexual Abusers Professional Code of Ethics.
民間疾呼仿效澳洲推「兒少工作證」
為了保護孩子,有些單位或家長會要求體育教練在應徵工作、或兒少參加民間俱樂部時,應出示良民證,但立法委員范雲指出,良民證是針對刑事紀錄的證明文件,不是專為接觸兒少工作者設計,所以更有效的方法是仿效*澳洲的兒童工作證(在昆士蘭俗稱「藍卡」),建立台灣的兒少工作證制度。
*澳洲的兒童工作證(在昆士蘭俗稱「藍卡」):澳洲的兒童工作證正式名稱為Working with Children Check(WWCC),而在昆士蘭州(Queensland)則特別被稱為藍卡(Blue Card),要求任何只要跟兒童相關的工作,包含夏令營人員等,執業前都要主動申請第三方機構認證,通過檢視才能與兒童進行接觸。這是為了確保接觸兒童的工作人員(如教師、教練、社工、保母)沒有犯罪或不良紀錄,以保護孩童安全的強制性審查機制。
以松志彬為例,他當時就有取得良民證到學校應徵,原因是他被判5年緩刑,不曾再犯,仍然可以取得良民證。監察院報告更指出校方漏了查詢教育部設立的「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導致狼教練進入校園,危害學生,因此糾正該國小與台中市教育局。
關注兒少議題的podcast主持人李靚蕾,去年在公共政策網路平台發起「建立兒童工作證」制度連署,在 60日內累積 5,000份附議、正式成案後,衛福部已將兒少工作證議題一併納入15年未修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權法》)修法草案中,並於今年5、6月完成分區公聽會。
李靚蕾接受《報導者》訪問時指出,她樂見《兒少權法》草案修法,但也提出多項疑慮,包括草案內容只要求「教育、照顧、訓練」這三種類別的工作者才需要具備兒少工作證,但是這三類工作太籠統,未能明確指出及涵蓋可能與兒少接觸的工作,例如私人家教、私人教練、陪玩姐姐是否在內?她認為,無論哪種形式、或是否為專業人士,只要接觸兒少就應該仿照澳洲藍卡一樣,得持有兒少工作證才能提供服務。
李靚蕾指出,其次,依照目前衛福部公布的草案內容,要讓不適任工作者停止接觸兒少,得先達到「經判刑確定」才能做到,但「訴訟要經過好幾年審理,當事人也不見得會被羈押」,這麼長的時間內,都是「未判刑確定」的狀態,是不是也合法可以接觸兒少?如果家長並不知曉工作者的底細或背景,也不一定查得到,這些人仍有可能繼續接觸兒少。
最後則是草案中,雇主「*得要求」受僱人提出相關證明的規定,李靚蕾認為沒有強制力,無法有效保護孩子。她舉例,前陣子在朋友推薦下幫孩子報名一個球類運動俱樂部,只是希望帶隊教練出示專業教練證照,就被已讀不回。她強調,未強制提出證明會造成預防效果不足,澳洲制度裡,不只是雇主,連家長也能要求受僱者必須出具證明。
*得:「得」屬非強制性規定,賦予當事人或行政機關選擇的空間,代表「可做可不做」。例如法條規定「得處罰」,代表機關可視情節輕重,選擇處罰或不罰。
若為「應」,才屬於強制性規定,行為人或行政機關沒有選擇的餘地,必須依照規定辦理,若違反則會產生法律上的不利後果。
范雲指出,衛福部草案仍有很多地方亟待商榷,包括曾有嚴重家暴者在草案中可以擔任兒少工作者,以及得等到三審定讞才能阻斷從事兒少工作。她認為,草案的適用範圍過於限縮,資格設定只限刑事判決定讞和性侵行政調查成立,均太過寬鬆,都會造成法令流於形式而無法杜絕惡狼,因此在草案送進立法院後,她會提出對應版本,並希望下個會期就能審議。
法律學者:先速修《國體法》補洞,兒少工作證制度需審慎完備
面對狼教練問題始終無法有效解決,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林佳和指出,接觸兒少的所有工作者都需具備合格的工作證,「聽起來是好的想法」,但以法律學者立場,對於拒絕特定範圍的回歸社會與「一網打盡的立法」都會比較謹慎,光是要定義什麼樣程度才算是「持續照顧兒少」或「持續接觸兒少」,可能得花時間討論並正面列舉什麼行業才算?哪些工作者必須涵蓋其中?例如護理師算是照顧者,但醫師是不是?這些都得討論清楚。
此外,林佳和認為,義務責任範圍也得界定,持有兒少工作證者萬一是加害人,那經營者要負多少法律責任,都需要討論;他強調,可以理解社會對於解決狼教練仍在社區執教等問題的急迫心理,但過往台灣常有倉促立法的不佳紀錄,如果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兒少工作證制度,一定要慎重討論。
回到《國體法》,林佳和曾參與修法討論,也建議運動部應該推動修法以呼應社會期待,雖然《國體法》只能處理歸運動協會管轄的教練證,如果該名教練本來就沒有協會教練資格,甚至個別開班指導兒少,確實在《國體法》範疇內是無法處理,與社會期待的全面管理有不小距離,但他強調,先填補上最急迫的漏洞,至少是踏出一步:
「短期先修《國體法》補破網,再花時間審議建立完整的兒少工作證制度,保護兒少之餘,也得兼顧到人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