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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虐童判死修法邏輯讓人看不懂 林智群酸白:民法法理刑法交錯適用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5年07月19日04:23 • 發布於 2025年07月19日04:23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刑法第272條之1、第286條等修正草案」,民進黨團表示支持虐殺兒童罪可判死刑。(資料照)

郭顏慧/核稿編輯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男童「剴剴」遭保母虐死案人神共憤,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藍白對《刑法》第272條之1及第286條等修正草案。律師林智群質疑,兒少法的「兒童」定義是12歲以下,但民眾黨版本的修法理由稱「7歲以下是無行為能力人」,林智群批評,兒童為什麼會因為他滿7歲而有部分行為能力(要為自己行為負責),變成加害人可以加害他,他直言「民法法理刑法交錯適用」,並指民眾黨及黃國昌的修法邏輯讓人看不懂。

現行刑法第286條第1項條文規定,「對於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的健全或發育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昨日三讀通過的版本中則明定,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刑法第286條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林智群在臉書發文指出,兒少法的「兒童」定義是12歲以下,然後黃國昌在刑法又在0-12歲之間切一個7歲,這個是什麼意思?8-12歲兒童比較不值得保護嗎?

林智群表示,黃國昌跟民眾黨版本的修法理由是,「民法」規定就是7歲以下是無行為能力人。可是民法規定7歲,是要規定「兒童的行為能力」,兒童應不應該為自己行為負責?如果要負責,應該負責到什麼程度?

林智群強調,民法那個規定,是針對「兒童」闖禍(兒童是加害人,比如:打破店裡杯子)時,兒童跟家長應該怎麼負責的問題(兒童無行為能力,不用負責)。但是今天修刑法這個規定,兒童是「被害人」,不是「犯錯者」,對此林智群質疑「這樣也可以類比喔?」

林智群也說明,兒童為什麼會因為他滿7歲而有部分行為能力(要為自己行為負責),變成加害人可以加害他,而不用負起跟「加害7歲以下兒童」一樣重的刑度?」、「難道7歲以上就推定兒童與有過失嗎?因為7歲以上長比較大了,大人會對你生氣,你一定有一定過失?」,對此林智群也直言「民眾黨跟黃國昌這個修法邏輯,我看不懂」。

林智群在另一則發文也感嘆,「以前討論修法(比如:兒少法),都是大家知道有一個法案在推,開始針對不同版本進行討論,然後立法通過。現在都是立法通過了,木已成舟,大家才開始討論這個已經通過的法條有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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