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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年中買賣誰繳房屋稅?稅務局釋疑 「移轉日」是關鍵

經濟日報

更新於 2025年05月05日07:25 • 發布於 2025年05月05日03:06
如果買賣房屋時點剛好卡在2、3月,就要張大眼睛認清楚移轉日,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爭議。(記者胡經周/攝影)

自2024年7月1日起,房屋稅新制將正式實施,課徵方式由原本的按月課徵改為按年計徵,並且確定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基隆市稅務局提醒,2025年期的房屋稅將以2025年2月28日為基準日,由房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依照房屋稅籍資料進行核定,並按照新的規範進行徵收。

舉例來說,小明(賣方)與小紫(買方)在2025年2月1日訂立A屋的買賣契約,並於同年3月1日完成建物移轉登記,根據新制規定,房屋稅的繳納依照房屋所有權的登記情況來決定,若到2025年2月28日,A屋的所有權仍登記在小明名下,則該年度的房屋稅仍由小明負責繳納。

然而,如果在2025年2月28日當天完成建物移轉登記,且A屋的所有權在當日已經變更登記至小紫名下,那麼2025年期的房屋稅將應由小紫繳納,這也意味著,房屋稅的繳納責任會隨著房屋所有權的轉移而變動。

除了買賣契約外,對於拍賣購得不動產的情況,房屋稅的繳納規定也有所不同。當房屋經由拍賣方式轉移所有權時,買受人會在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的權利移轉證書後,正式取得該不動產的所有權,若該權利移轉證書的發放日期是在2月末日前,則2025年度的房屋稅應由拍定人繳納;如果權利移轉證書是在2月末日後發放,則房屋稅應由原所有權人負責繳納。

稅務局指出,這些新的規定將有助於簡化稅務徵收流程,同時避免因為所有權變動所帶來的繳稅爭議,提醒民眾在進行不動產買賣或拍賣過程中,應特別留意納稅義務的轉移時間點,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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