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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

婚變謠言不斷 劉詩詩反擊「發函警告要求刪文」

鏡週刊

更新於 22小時前 • 發布於 22小時前 • 鏡週刊 Mirror Media
劉詩詩遭爆離婚首發聲,發函警告要求刪文。(翻攝自劉詩詩微博)
劉詩詩遭爆離婚首發聲,發函警告要求刪文。(翻攝自劉詩詩微博)

吳奇隆與劉詩詩婚變謠言不斷,更被爆料網紅在直播中直指兩人「已離婚」,時隔近一週,劉詩詩終於出手,向部分社群發出公函,要求刪除「劉詩詩」等相關內容,指出相關爆料「不實」且有損名譽,首次回擊離婚傳言。不過由於該公函為私下發送,並非透過劉詩詩的官方帳號公開,因此真實性也有待確認。

爆料網紅「王大發」與搭檔「小劉」直播談起「隆詩婚」,兩人對談時說「他們應該上《再見愛人》(陸綜)」,更提及「離了,我聽的版本是離了,但是具體怎麼說還不知道」。而另一段影片中,她得知劉詩詩獲得「尖叫女神」,關注是不是要復出,並脫口說「終於不跟她那個前老公來往了」。

以下為公函全文:

近日,北京自信娛樂文化傳媒有限責任公司發現貴公司平台發佈含有合作藝人劉詩詩女士的相關搜文章內容。附件一中,關於劉詩詩女士的內容,例如「劉詩詩離婚」等有關劉詩詩女士的不實且有損其名譽的傳言,「劉詩詩面相變了」等內容,發佈人惡意散播,使大眾網友產生了大量不實猜測,貶損劉詩詩女士的人格尊嚴,性質惡劣。

同時,該話題內容對輿論有負面導向,也使劉詩詩女士蒙受來自各個方面的猜測與誤解,影響了劉詩詩女士在公眾面前的聲譽與形象,更是與國家清朗系列專項行動的初衷背道而馳。

依據《民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 二 條、第三條、第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相關規定,自然人依法享有名譽權、肖像權,貴方系典型的網路平台,利用話題蓄意進行炒作,抹黑我司藝人,該等行為性質極其惡劣,已涉嫌侵犯我司藝人之名譽權、肖像權。貴方作為網路內容的提供者,在權利人依法主張權利時,應及時刪撤涉嫌侵權內容,以避免侵權損害後果的再度擴大。

我方作為藝人劉詩詩的經紀公司,特通過本函與貴方作以上誠意溝通。

特此函告,望貴方審慎並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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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4

  • …………
    大部分人應該是自身受到多次攻擊才會想反擊。 但是共產黨國家的人,好像心理狀態很有問題。 很喜歡造謠生事、莫名仇視不相干的人。 共產國家應該被世界封鎖,他們一直在世界各國鬧事。 若無法透過聯合戰爭,摧毀這個國家, 就讓他們內部自己回到石器時代去互鬥。 全球封鎖大陸人。 這10年還把台灣搞得雞飛狗跳。 這些人因該都被抓出來,驅逐回對岸去。
    20小時前
  • Chris
    網紅的收費業務之一就是配合炒新聞,先發佈八卦小道消息,再和當事人一搭一唱,可以炒好久的新聞
    14小時前
  • 玉卿HUNG
    是多希望人家離婚,爛妓者
    16小時前
  • 林小祥👹
    請問。離婚關我們什麼事
    22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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