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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非美學專家 說話不具權威性 譏人「醜女」 逆轉無罪引議論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3年02月26日21:29 • 發布於 2023年02月26日21:30
二審高等法院罕見引用心理學理論及論證模型,認為李男並非美學專家,所說的話不具權威性,難以認定會貶損鄭女聲譽,日前改判無罪,全案確定。(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市一間百貨公司的李姓專櫃商家,二○二一年間因細故與隔壁的鄭姓女商家吵架,脫口譏諷「醜女」,被鄭女一狀告上法院,一審台北地院依公然侮辱罪判罰四千元,但二審高等法院罕見引用心理學理論及論證模型,認為李男並非美學專家,所說的話不具權威性,無法讓別人認同,難以認定會貶損鄭女聲譽,日前改判無罪,全案確定。

一審依公然侮辱罪判罰四千元

北院指出,李男用「醜女」辱罵鄭女,顯不尊重她的名譽法益,觸犯公然侮辱罪,判李男罰金四千元,李男不服提起上訴。

高院認為,「醜女」二字是表達個人審美觀的意見,見仁見智,並無絕對標準;法官並引用心理學上的「審美流暢理論」及「愉悅─興致的審美模型」來解釋及說明人在觀賞事物進行審美處理時,如何有意識的來動用大腦認知資源。

二審指難認定會貶損聲譽改判

高院表示,從學識、經歷來看,李男並不是一個對美學評論有特殊專業研究或社會權威地位的人,因此,他對於美醜的個人主觀評論,僅反應出個人大腦運作效能而已,不具有社會公信的權威價值,也不足以讓大眾採信、甚至認同,對外人更不至於產生影響力或煽惑力,僅屬於個人主觀評論,不會減損鄭女聲譽。

此外,高院認為從兩人爭執的語境脈絡來看,亦無法認定李男有主觀侮辱犯意,「醜女」固然使鄭女感到不快,但僅屬於李男個人主觀評論,未達公然侮辱罪要件,因而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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