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擋女搭電梯63秒 罰3萬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17年10月19日23:39 • 發布於 2017年10月19日22:00
男子阻擋電梯門63秒,不讓女鄰居進電梯,法官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定讞。圖為示意圖,圖中人物與新聞無關。(資料照)

〔記者蔡清華、黃捷/綜合報導〕高雄市藍姓男子與陳姓女鄰居不睦,見陳女返家欲搭電梯上樓,在大樓電梯口以手腳阻擋電梯門六十三秒,不讓陳女進電梯,雖未碰觸到陳女,但法官認定藍某的阻擋動作犯強制罪,判處拘役三十日、得易科罰金三萬元定讞,等於擋人一秒鐘就要付出近五百元的代價。

妨害他人行使自身權利 犯強制罪

判決指出,被告藍某與告訴人陳女為同社區住戶,藍某不滿陳女在社區內放話,去年八月十二日上午見陳女欲搭電梯上五樓住處,以身體擋住電梯口,陳女左右挪動仍無法找到空隙進入電梯,轉身走到旁邊搭乘另一部電梯,藍尾隨過去,但該部電梯已上樓,陳女再返回原電梯。

陳女進入電梯按五樓按鈕後,藍某先後以雙手、右腳抵住電梯門,使電梯門無法關閉往上移動,致陳女無法搭乘電梯上樓,雙方雖無肢體碰觸、也無言詞威嚇,但陳女認為已妨害其行動自由,憤而提告。

橋頭地院今年六月依強制罪判藍某拘役三十日、得易科罰金,藍某不服提起上訴,稱當時是在向陳女求證何時有打過她,只是以手擋住電梯門非常短暫,可能電梯門都還沒有要關起來的時間,且他未碰觸到陳女;辯護律師也辯稱,短暫阻擋搭電梯,侵害的法益甚微,欠缺實質違法性。

二審法官調閱案發當天電梯的監視器發現,當天上午十一時五十一分四十六秒電梯門開啟,藍擋住電梯,直到十一時五十二分四十九秒電梯門關起,前後時間一分零三秒。

法官認為,妨害他人搭電梯上樓返家的權利,「難認極為輕微而為社會通念所能容忍」,認定構成實質違法性,駁回藍某上訴,全案定讞。

刑法第三○四條規定,以強暴、脅迫等方式妨害他人行使自身權利,或害人做無義務的事,就可能構成強制罪;法條所指「強暴」,不侷限於暴力手段或完全壓制,只要是將自身可支配的實力「不法」加諸他人都算在內。

法界人士說,故意拔掉電源,害室友不能玩電腦,即屬妨害他人行使自身權利,或者潑污水到別人身上,害別人要多洗一次衣服,則是使人行無義務之事,這些都觸犯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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