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PO京華城檢察官圖卡被羈押 律師疾呼修法:「有串證之虞」非客觀證據
臉書粉專「迷因台式民主」戴姓版主日前在臉書PO出偵辦京華城案檢察官照片,台中林姓女子轉發後配文「命債命還」,結果兩人因涉犯恐嚇罪及違反個資法,有勾串反覆實施之虞,遭羈押禁見。對此,中華人權協會理事、律師李宜光認為,現在檢方常以串證之虞作為羈押事由,但這本身並不是客觀事實證據證明已經有串證,在嚴酷的環境下,檢察官非常容易押人取供,因此串證之虞的羈押事由,一定要改革。
民眾黨立法院黨團今(8)日召開記者會,李宜光說,現在的羈押制度已經到不得不大幅改革的時候,羈押制度的目的應該是保全審判和執行程序的進行,不該是作為在判決確定前提前懲罰被告的手段,也不該是檢察官用來蒐集證據的手段,若羈押作為蒐證手段,檢察官就會不斷地申請羈押、押人取供,這完全違法現行法規定的無罪推定原則。
李宜光指出,無罪推定是憲法的原則,若要推翻這個原則,把一個受無罪推定的被告羈押,所提的證據就必須是充分的證據,不能用臆測、猜測的證據作為羈押的事由,受羈押的被告僅是自由權受限,其他權利和一般人一樣,但現在的羈押已經變成刑罰確定前的報復手段,已經變成一種強暴脅迫、利誘被告取得自白的不當手段。
真理大學法律系主任吳景欽說,羈押應該是最後的手段,遭羈押的被告雖然可以跟律師接見,但時間是有限的,而檢察官本身就有就有很大的公權力,如此一來更加不對等,而案件進入起訴階段後,代表檢察官的證據已經都蒐集完畢,這時還要用防止串供之虞去羈押,羈押理由就應該已經是不存在的。
李宜光提到,現在檢察官經常會用的,就是以犯罪嫌疑人涉嫌有串證之虞作為羈押事由,但這本身並不是客觀事實證據證明已經有串證,意思是說有串證的可能性,所以如果有一個證人或被告在外面還沒有被訊問,檢察官就可以說被告有串證的可能性,但這是猜測跟預測,所以被告跟律師是完全無從便無從辯護的,沒有做的事情怎麼能提出證據來證明?
李宜光強調,消極事實是無從舉證,要證明有殺人有個積極事實,那很容易舉證,但如果要證明被告沒有殺人,怎麼樣都不可能提出任何證據,但現行法就會以此作為羈押事由,更可怕的羈押一定會禁見,不能用任何的擔保金加以替代,讓被告會處於非常嚴酷的環境裡,此時對被告而言,沒有比被釋放更高的利誘,因此檢察官非常容易押人取供,因此串證之虞的羈押事由,一定要改革。(推薦閱讀)香港人累了?港版國安法5周年 學者揭「軟對抗」心境:活在更大的監獄
民眾黨立院黨團總召黃國昌指出,以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最後一次延押裁定為例,當檢察官以空洞的理由,而法官竟然可以用例稿複製貼上,把被告的名字換一下,沒有具體的事實、證據,就說有串證之虞,直接違反經驗法則跟論理法則,先射箭再畫靶達到法官,民眾黨站出來推動相關法律的改革,不是只是為了柯文哲,今天柯文哲明天任何人,這個制度已經到了必須要徹底檢討反省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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