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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立院三讀「毒駕」明確認定標準 致人傷亡最重關10年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3年12月08日08:31 • 發布於 2023年12月08日08:31
立法院會今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明確化「毒駕」違法要件,盼保障社會大眾安全。(資料照)

〔記者陳政宇/台北報導〕「毒駕零容忍」成社會共識,立法院會今(8)日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明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若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的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若致人死傷,最重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現行條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若有酒駕、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或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等情形,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會去年6月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修正草案」,說明鑑於行為人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毒品的作用,極易可能因而發生傷亡,為保障社會大眾交通安全,明定毒駕者尿液驗出陽性反應,即構成公共危險罪;若因個案情況無法檢驗判定陽性,惟仍有其他情事足認有施用毒品而致不能安全駕駛時,也論以毒駕罪責,以全面處罰毒駕行為。

三讀條文增訂處罰類型,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若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的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也規範,行為人有第3款以外的其他情事,足認其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有致不能安全駕駛的情形,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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