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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商號不堪虧損提前解除租約 付違約金「別忘這件事」 

好房網

更新於 2022年05月29日09:20 • 發布於 2022年06月05日03:00 • 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某商號負責人詢問,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生意不佳,因不堪虧損,提前和個人房東解除租約結束營業,付給房東的違約金,需要辦理扣繳憑單申報嗎?

對於該商號負責人的疑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向個人承租房屋,因提前解約所給付的違約金,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的其他所得,給付時免扣繳稅款,不過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高雄國稅局表示,提前解約所給付的違約金與承租房屋所給付租金,二者性質不同,應分別填報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及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不可混在一起填報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提醒扣繳單位,如有提前解除租賃契約給付違約金情形,應於次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免扣繳憑單,以免遭罰。

另外,營業人若出租房屋後,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依約收取的違約金,是屬於銷售額範圍,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營業稅。台北國稅局舉例指出,甲公司於2020年2月1日出租房屋與乙公司,租賃契約約定租賃期間3年、租金每月20,000元,若任何一方有未依約履行情形發生時,應給付他方3個月租金。而乙公司在2021年6月15日提前終止租約,甲公司除了向乙公司收取當月(6月1日至6月15日)租金10,000元,同時也收取60,000元違約金,甲公司應就收取的金額共70,0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如果營業人出租房屋有依租約收取違約金,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將補稅處罰。

此外,也有一種情形不必開立發票及報稅,以承包工程來說,國稅局人員表示,甲公司要興建新店面,並發包給乙、丙兩家承包商施作,結果乙包商因工期延宕,而延誤到丙包商的工期,導致丙包商、發包工程的甲公司都受到損失。在此案例中,丙包商若依據合約向甲公司支付工程延誤違約金,就與銷售行為有關,須開立發票並報營業稅;但若是乙包商向丙包商和解,並支付丙包商賠償款彌補其營業損失,該賠償款與銷售行為無關,無須開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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