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去年底在爭議聲中三讀通過《憲訴法》,國民黨、民眾黨10日在人數優勢下手聯手否決行政院提出的覆議案,行政院政務委員林明昕表示,除釋憲有討論空間外,也可提起「預防性權利救濟」。對此,日前遭民進黨團封殺的大法官被提名人劉靜怡表示,她剛好是603號解釋的訴訟代理人之一,但林明昕當年草擬《憲訴法》草案時,為何不先訂定救濟手段?
林明昕10日在臉書指出,我國憲法訴訟法對於訴訟類型的規定比較嚴格,且未有準用民訴246之明文規定,但基於前揭理解,當法規範之憲法審查有必要時,非無適用預防性權利救濟的空間。就此,在大法官釋字603號解釋的協同意見書可參。劉靜怡則轉發該篇文章表示,真不巧,她就是當年釋字第603號的3個訴訟代理人之一。
劉靜怡指出,她們是受當年在「立法院少數」的民進黨團委任的,針對「早已生效」的戶籍法係爭條文聲請解釋和暫時處分,總統賴清德時任民進黨團幹事長、聲請人代表之一是時任不分區立委蔡英文,都算是她們的當事人。她回憶,那份暫時處分聲請狀是她在期末課業繁重匆忙之中,負責寫出來去遞狀的。
但劉靜怡強調,她向來覺得自己是基於人權工作者的道德責任才打那場憲法訴訟,而非因為民進黨團的「策略」才上場的。針對救濟手段,她也質疑,自己不反對憲法法庭應有適當的程序工具啦,但為什麼才生效適用沒多久的憲訴法不明定呢?這樣轉來轉去多難凹啊,當初林明昕也參與了草案擬定。
該文一出,林明昕留言回應,許多法律施行前很難以什麼都規定,暫時禁制令在美國聯邦民事規則中也是在第65條的基礎上慢慢展開整套實用理論;林靜怡反問,代表當時草擬憲訴法的時候完全沒人想到?那也可參考美國發展已久的制度,不然她這個留美的也不會弄出釋字599號的暫時處分。林明昕再回應,「暫時處分與預防性權利救濟畢竟有別,只是有交集而已」;林靜怡則表示自己沒說過兩者相同,但兩者權利請求基礎的強度有別吧?她還不忘自嘲反問,「這樣講合乎王世堅(民進黨立委)的沈穩標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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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15
Kennie Chen
民進黨 少數不服從多數 執政還要走上街頭 違法釋憲 司法權限縮立法權 用民主反民主
以其人之道 還治其人
民進黨要程序正義 實質審查
行政院以後送來的預算 法案 給民進黨滿滿的程序正義 扎實的實質審查 就慢慢審 功聽會 協商 一場一場開下去 慢慢拖 看誰比較急
01月11日09:37
徐璐根
劉靜怡民進党的衛生棉用完就丟了
01月11日12:43
Louis456
劉靜怡最後變成林靜怡,記者變成記著?
01月11日13:16
林田本
蠢記者!寫到最後劉靜怡怎被改成「林」靜怡?
01月11日14:31
李嘉席
劉:媽類,民進黨現在還好意思!!
覺得我有用,才知道我幫蔡英文,賴清德,打過釋憲啊!!
投反對票時,那去了啊!現在用,劉老娘,的名,當擋箭牌啊!!!
01月11日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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