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日前提出的保險法修正草案,針對第174條之2對保單免強制執行範圍,一口氣訂出8大保單類型的豁免條款,但草案預告期間引來諸多意見,因此金管會定調將重新調整草案送至行政院。對此,政大法學院副院長暨法律學系主任葉啓洲勉強認同金管會的作法,認為不該過度偏向債務人,而把債權人妖魔化,變相鼓勵債務人欠錢不還。
對保單免強制執行修法大轉彎,金管會縮減免除範圍及金額
金管會原本順應民意,在今年6月初預告修正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8大類保險契約類型,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但在草案預告期間收到許多反對意見,不希望保險成為規避債務的管道,因此金管會定調,將不得強制執行的保單簡化至人壽保險範圍,另外,也以人壽保險及年金險的解約金為規範標準,連結至《強制執行法》所規定的「最低生活費用」。
金管會主委彭金隆日前在立法院備詢時表示,新版本將朝向針對人壽保險、年金險這兩大類保單的解約金須達一定金額才可強制執行,一定金額以下則不得強制執行,預估一定金額區間約落在10萬至20萬之間;但這與6月時的草案版本中8類保單、壽險保額100萬內禁止強制執行已大幅縮減,立刻引發立委王鴻薇批評:「連棺材本都不留了?」
針對近期保單免強制執行範圍縮減,政大法學院副院長暨法律學系主任葉啓洲近日接受《信傳媒》採訪時,他一開始便開門見山地說,「我的看法確實是跟多數的立法委員與多數學者不同」,他直言,因為立委是接受債務人陳情;而保險法學者則是先天性站在要保人、被保險人這邊,認為弱勢者應該被保護。
當債務與債權關係確立後,不應該存在「保護要保人的想法」
但葉啓洲認為,針對保單免強制執行這個議題,並非是處理保險契約權利義務的糾紛,而是處理要保人的另外一個身分,當他成為債務人與另一個債權人的關係時,就不應該存在「保護要保人的想法」。
葉啓洲為國內長期研究保險法、也是少數鑽研國外保險介入權制度的學者,目前他也在政大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跨院授課。他認為,保單解約金也是要保人資產的一部份,免被強制執行並不合理,況且在有社會保險的國家,應該是由社會保險保障基本生活,而不是商業保險。
但葉啓洲也指出,債權人之所以找上債務人的保單,幾乎都是因為債務人名下已經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且從過去的情況來看,當債權人打官司拿到勝訴判決,往往債務人或保險公司會提出聲明異議,這時債權人必須再訴訟確認之訴,等勝訴後才能讓執行程序往下走,但是從過去的判決案例顯示,約有80%法官普遍認為保單是最後的棺材本,因而駁回債權人訴訟,使得強制執行保單告終;僅有20%法官認為「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放在保險公司的錢也是屬於資產,因此在判決上出現分歧。
因此後來此法律爭議也提至大法庭審理,最高法院並於2022年12月民事大法庭裁定,可針對債務人的人壽保險解約金強制執行,大法庭也附帶,具體個案依強制執行法執行時應顧及比例原則。隨著大法庭裁定一出,使得原先觀望的債權人紛紛開始申請對債務人的壽險保單強制執行,也讓台北及士林地院的案件量暴增。
葉啓洲指出,法院案件量大增是基於長期以來壓抑太多年所造成,甚至過去有不肖的保險從業人員,利用保單解約金難以強制執行為噱頭,來進行保單銷售,成為少部分債務人逃避債務的管道。
葉啓洲逆風發聲:社會把債權人妖魔化,變相鼓勵債務人欠錢不還
另外,葉啓洲也認為,社會已經扭曲到過於偏向債務人,這是非常高度偏頗的態度,他質疑:「你怎麼知道債權人不可憐?」
他指出,他在研究此議題所蒐集到的法院案例中,裡面的債權人,有夫妻離婚的剩餘財產分配,明明一方很有錢卻不分配,把多數財產放在保險;也有車禍被害人是債權人,肇事者負擔高額賠償責任但卻不賠償;也有未成年子女是債權人,父親逃避扶養義務,但父親名下只有保單沒有其他資產;也有國稅局是債權人,債務人欠稅不繳;甚至台南維冠大樓倒塌、面臨家破人亡的受害人也是債權人,他們去扣押這些建商及建築師的保單也同樣被駁回。
葉啓洲直言,這個社會已經把「債權人」三個字妖魔化了,也把「債務人」想成是小白兔、小綿羊,等於變相鼓勵「欠債不用還」。他強調,從《強制執行法》的角度,不論什麼身分皆一視同仁對待,一旦債權人或債務人的判決確定就應該進入執行,況且在《強制執行法》中已設有保障債務人的機制,也就是最低生活費的規範,以供債務人生活所必需。
因此針對金管會縮減免除保單強制執行範圍及金額,葉啓洲的看法是,雖不全然滿意,但對照起初的草案內容版本,新版本算是可以勉強接受。
保險法修法也新增「介入權」制度,但這條文恐大打折扣
另一方面,此次金管會修法也新增「介入權」制度,所謂介入權指的是,假設要保人為債務人(例如父母),若債權人向法院申請扣押保單解約金,這時候受益人(例如子女)經過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同意後可行使保單介入權,由受益人付出一筆等同解約金額度,等於替要保人償還部分債務後,可更名成為該張保單的新要保人,讓保單繼續有效。
針對今年6月金管會所發布的「介入權」(174條之3)草案內容,其中條文規定,有保險利益者才能行使介入權,成為新的要保人,根據保險法第16條規定,所謂的保險利益者,包括本人或其家屬、生活費或教育費仰給之人、債務人、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但葉啓洲認為,如此一來將限縮介入權的使用範圍,「有保險利益的受益人才能救保單;沒有保險利益的受益人就不能救保單。」,變成是有資格成為保險受益人卻沒有資格救下這張保單,他直言,「這是無厘頭的規定,恐讓立法目的大打折扣!」
葉啓洲舉例,「假設我指定我的妹妹作為我的身故保險受益人,若我負債、保單被扣押時,我妹妹不能行使介入權,原因是我妹妹對我沒有保險利益。」,因為根據民法規定,家屬是指同家之人或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只能由共同生活的太太或小孩成為受益人後才有資格救保單。
因此,葉啓洲認為,若主管機關肯定介入權是一個好的制度,建議將「行使介入權人應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條文拿掉。
另外,條文中也規定,行使介入權人償付解約金額度給債權人時,要求執行法院或執行分署通知保險公司才開始介入生效,這時才由保險公司變更介入權人為新的要保人,但葉啓洲則說,此舉徒增了法院及執行署的工作負擔,且法院也沒有道理須承擔這樣的工作,而是應該由介入權人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變更。
整體而言,對於介入權的建議,葉啓洲提出兩點,第一,為了讓介入權多發揮功能,應對於介入權人的資格鬆綁、宜寬不宜嚴,不要只設限「具有保險利益者」;第二,應拿掉法院或執行分署通知保險公司的部分,避免增加法院的工作負擔,希望金管會在最終的保險法修正草案版本能納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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