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案終落幕魏應充得再入獄 最高法院判決理由出爐
頂新製油公司從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非食用的豬油和牛油,加工製成食用油出售給下游廠商,頂新前董事長魏應充部分罪行已判刑定讞,執行後假釋出獄;最高法院今再判魏應充9年2月徒刑定讞,其中4年10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魏應充確定得再入獄;檢方已啟動防逃機制,並將聲請定應執行刑。
另頂新製油前總經理陳茂嘉判刑6年8月定讞,其中3年10月為得易科罰金之刑;時任頂新總經理常梅峯判4年1月徒刑,其中1年8月得易科罰金定讞;頂新公司則判罰金1.05億元,沒收7467萬元犯罪所得確定。
最高法院指出,更一審已綜合全部卷證資料,逐一論述調查證據結果及心證,並說明不採信魏應充等人辯詞的理由,另依調查結果沒收、追徵犯罪所得,判決並無調查未盡、理由不備或矛盾。
魏應充和頂新公司上訴任意指摘更一審判決違法,或爭論與犯罪事實無關的枝節問題,不符合上訴第三審要件,認為魏應充等人、頂新公司上訴違背法律程式,裁判駁回;另魏應充等人詐欺取財部分,一審雖為無罪判決,但屬刑事訴訟法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也一併駁回。
再者,更一審判頂新公司1.05億元罰金、沒收犯罪所得,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至於魏應充等人、頂新公司上訴後,就法律爭議聲請提案大法庭,最高法院認為聲請所指的法律爭議,對判決結論沒有影響,也不具原則重要性,認定無提案必要,裁定駁回。
全案緣起於頂新製油前總經理陳茂嘉去越南訪廠後,發現大幸福公司原料不合格,在經營決策會議中報告「品質無法掌握」,魏應充知悉後,裁示繼續合作生產,被法院認定明知劣油卻採購,違反食安法。
檢方2014年依違反食安法及詐欺等罪嫌,起訴頂新公司和魏應充等人,一審判魏應充等人無罪,二審改依違反食安法、詐欺等罪,判魏應充15年徒刑,其中6年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2019年判魏應充26罪定讞,共計5年9月徒刑,其餘撤銷發回更審,魏應充連同另案合併執行4年8月徒刑,去年1月18日獲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