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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牛肉料理名店爆爭產!母告兒強佔5千萬營收…法官1理由判「全還」,媳質疑是陰謀:規避離婚分產

幸福熟齡 X 今周刊

更新於 04月21日03:51 • 發布於 04月21日03:51

作者 : 郭美懿

圖片 : 翻攝自金春發承德店臉書、shutterstock(示意圖)

北投知名牛肉料理店「金春發」,因鴻海創辦人郭台銘常去用餐而聲名大噪,近日卻爆發母子爭產糾紛!承德店「老」老闆陳蔡姓闆娘指控兒子不返還逾5271萬元的營業收入,一狀告上法院,兒子陳男不做任何抗辯,法院宣判營業收入全數返還。但媳婦卻出庭表示,自己與丈夫正在談離婚,質疑婆婆跟丈夫共謀打官司,以規避離婚財產分配,不分產給她。

「金春發」創店已有百年歷史,在北市有多家分店,北投店更因郭董經常光顧而爆紅,但近日承德路分店卻爆出爭產家醜。上一代老闆陳蔡姓女子主張,2007年1月起將店內營業所得存入兒子陳男帳戶,至2023年前後存入總金額達5271萬4984元。近日陳蔡闆娘自覺年事已高,欲取回這筆款項作為退休養老金,卻遭到兒子拒絕,因此向士林地院提告,要求兒子應返還她這筆營業收入。

開庭時,兒子陳男當場表示同意母親請求,且不做任何抗辯;但媳婦、陳男妻子胡女卻以「參加人」身分出庭,協助被告(陳男)進行訴訟。

媳婦胡女表示,婆婆多年前就把店傳承給丈夫,而且媒體多次採訪報導,婆婆應該證明這些營業收入是她的。另外,胡女表示自己正在談離婚,質疑婆婆和丈夫為了不分產給她,而刻意提出訴訟,以損害她在離婚時應獲得的財產分配權益。

不過法官指出,民事訴訟法第61條定有明文,若被告已「認諾」——也就是被告(兒子)承認原告(老母)的請求,依據最高法院裁判旨意,可以不再就原告所主張的內容做任何調查,而直接以被告的認諾准許原告的請求;至於參加人(媳婦)的主張,因和當事人相抵觸,依法不生效力,因此不採納。

最終,士林地院判判決陳男應負擔所有訴訟費用,並償還母親5271萬4984元,如果今年8月24日前未清償,每年須支付5%利息。可上訴。

家族老店易爆發分家爭產糾紛

其實老店傳承原本就容易爆發爭產糾紛,許多人以為自己家業不大、家產不多,有什麼好規劃?但其實隨著家族開枝散葉,一旦創辦人退休、離世,爭產、爭商標等狀況屢見不鮮。

如過去也有知名餐飲店,創辦人把店交給兒子後退休,原本約定兒子會每月給一筆孝親費奉養母親終老,沒想到兒子出車禍驟逝,媳婦隨後也離世,整間店跟商標全由3個未成年孫子繼承。而此時親家出來爭奪孫子撫養權、進而拿下經營權,導致創辦人(婆婆)只能另起爐灶。

資誠家族及企業永續辦公室協同主持律師鄭策允指出,企業無關規模大小,只要有人、有財產,就會遇上問題。他建議,家族企業在傳承時可透過信託,而非直接贈與,「股權為受託人(兒子)持有,受益人是小孩(孫子),那今天發生這狀況(兒子媳婦過世,親家出來爭扶養權與遺產管理權),股權的管理者可能還是阿嬤(委託人)。」

若是採用信託,公司有盈餘、可配發股利,受益人就是媳婦與孫子,仍可獲得相當保障。若阿嬤擔心孫子財產被媳婦花光,甚至也可選擇不配發,將盈餘保留到將來由孫子繼承。

延伸閱讀:

獨子繼承家業卻早逝,媳竟斷往來…單親媽泣「不公平」!律師揭傳承迷思:「這樣做」保障財產

狠夫喊讓太太「淨身出戶」,6招保護自己權益

至於金春發媳婦懷疑婆婆跟丈夫打官司討錢,是為了規避離婚協議的財產分配,對於許多跟丈夫一起創業、或一輩子在夫家工作的女性來說,一旦夫妻感情生變、或另一半突然離世,的確可能在財產分配上處於弱勢。

恩典法律事務所創辦人蘇家宏律師曾在臉書分享,有對夫妻婚後資產都登記在先生名下,但數年後感情生變,丈夫揚言要太太「淨身出戶」、分不到任何一毛錢。對此,蘇家宏提出6招,教這位太太保護自己的權益:

1、提出夫妻分別財產制的聲請,不離婚,但讓丈夫給錢

許多丈夫以經濟封鎖或是隱匿財產的方式,企圖逼迫太太離婚,如果太太不想離婚,可以向法院對丈夫提出「分別財產制」的聲請。如果法院准許,太太就可以在「不離婚」的狀況下,要求丈夫分配婚後屬於太太的夫妻財產(夫妻關係仍存在),取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2、直接提告離婚,及早確定計算夫妻財產時間

如果丈夫對太太家暴並隱匿財產,讓太太無法繼續婚姻時,可以提出離婚並針對丈夫家暴部分提出精神賠償的請求。

此時,可一併提出夫妻財產分配,因為夫妻財產的計算是以離婚起訴時的時間當作基準。例如太太在2024年1月8日提出離婚訴訟當時,丈夫有婚後剩餘財產1千萬元,丈夫在2024年3月4日剩餘財產只有200萬元,如果太太婚後剩餘財產是0,剩餘財產是以提出離婚訴訟的2024年1月8日當天為準。

所以越早提出離婚訴訟,在面對有可能脫產的案件中,對於計算夫妻財產是有保障的。

3、善用假扣押,讓對方無法脫產

蘇家宏提醒,提出離婚訴訟或是夫妻分別財產制的聲請,可善用假扣押,凍結目前對方名下的資產,就不用擔心未來對方把財產脫光光,到時候就算取得勝訴判決,也無法執行到財產的窘境。

值得注意的是,假扣押必須要讓法院知道對方有脫產的嫌疑,例如:丈夫財產已經過戶到別人名下、委託房屋仲介出售房屋、在LINE中說太太分不到一毛錢…等,以書狀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

假扣押通常會要求聲請人提出扣押金額的1/10作為擔保金,才可以強制執行(扣押)對方的財產,所以在聲請時,可以衡量自己的財力狀況處理。例如:可以分配到5千萬元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但衡量擔保金可能不夠,可以聲請1千萬元的假扣押(只要提出100萬元擔保金)。

當法院裁定准許假扣押,太太把擔保金提存在法院後,就可以即刻扣押對方的財產,時間上可以很迅速地處理,並不需要開庭。

4、確認丈夫隱匿財產是否有觸犯刑法

如果在取得執行名義,例如;法院確定民事判決、假扣押裁定後,丈夫為了隱匿財產,將財產處分,造成無法執行到財產,就觸犯了刑法損害債權罪,最高可判處2年有期徒刑。

或是丈夫以假買賣的方式,將不動產過戶,實際上並不是實際要出售房地,也可能觸犯偽造文書罪。

5、將5年內對方脫產的部分給加計進去

如果丈夫為了減少太太對於剩餘財產的分配,在離婚(或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5年內處分掉丈夫的婚後財產,太太也可以主張這些處分掉的財產價值追加計算,當作丈夫的婚後財產計算。

蘇家宏舉例,丈夫想離婚,但不想跟太太進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所以就把婚後所賺市價2千萬元的房子贈與小三再提離婚,太太就可以主張,這2千萬也要分一半給太太。

6、撤銷丈夫有償或無償行為,把財產拿回來

如果丈夫為了不分配夫妻剩餘財產把財產贈與給朋友,或是賤價出售房產給朋友,太太可以主張撤銷贈與行為,或撤銷買賣過戶的行為,讓財產恢復原狀,保障太太的權益。

不過要注意這個「撤銷權」,必須是從太太知道有撤銷原因起6個月內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1年而消滅。

至於有些人會把財產隱匿在海外,蘇家宏也強調,可以透過當地的法律程序來確保自己的權益,絕非完全查不到,「法律上的權利是靠自己爭取的,天無絕人之路。」

本文暫不授權媒體夥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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