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股票損失 不得扣除
近來台股殺聲隆隆,投資人買賣股票有損失,是否可用來抵減所得、降低所得稅負擔?國稅局官員表示,2016年起已停徵證所稅,因此,證券交易損失也不能從所得額中減除。
官員解釋,民眾買賣上市櫃股票,因目前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因此投資人身分若為個人,無須計入綜所稅申報,也不必申報個人最低稅負制,但證券交易損失也不能從所得額中減除。
不過如果是出售未上市櫃股票,情況就不一樣了。官員指出,自2021年1月1日起,這部分所得就應計入個人最低稅負計稅,也就是與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等應計入項目,合計超過免稅額部分,以20%稅率計算最低稅負。
若當年最低稅負的基本稅額超過一般所得稅額,個人須補繳這筆差額稅款;反之則無須補繳。
另外為鼓勵與培植新創事業,個人出售符合一定條件,成立五年內台灣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的未上市櫃股票,可排除適用前述規定,交易所得免計入最低稅負。
官員也提醒,因股權移轉免徵證所稅,過去有「假賣股、真賣房」的避稅方式,也就是藉由出售受其控制的股權或出資額,表面上賣股,實質是移轉受其控制營利事業的境內房屋、土地,不過在房地合一2.0上路後,這招已經行不通,這類特定股權交易視為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