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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犯罪條例》三讀 犯罪獲利達1億「最重關12年」

TVBS

更新於 2024年07月12日09:19 • 發布於 2024年07月12日09:19 • 潘袁詩羽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三讀通過。(圖/翻攝自國會頻道)

總統賴清德、行政院長卓榮泰上任後,皆宣示將積極打擊黑、金、槍、毒、詐,日前卓榮泰也喊話立法院加速審查「打詐四法(《詐欺犯罪危害條例》、《通保法》、《科偵法》、《洗錢防制法》)」。立法院今(12)日三讀通過《詐欺犯罪危害條例》修正草案。其中針對網路廣告平台業者若不配合移除下架詐騙廣告,最重可罰1億;鉅額詐欺罪部分,犯罪所得達新台幣500萬元者,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利益達新台幣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

打詐四法包括《詐欺犯罪危害條例》、《通保法》、《科偵法》、《洗錢防制法》,其中《詐欺犯罪危害條例》今天於立法院會三讀。《詐欺犯罪危害條例》採就源及溯源「雙源齊清」方向,自源頭強化金融、電信及網路各面向防詐作為,課予相關業者防詐義務;並加重詐欺集團犯嫌刑責及擴大不法利得沒收,以嚴懲詐欺犯罪,建構保護詐欺犯罪被害人機制,提供相關協助及損害填補。

該法除明定各主管機關得以補助、獎勵或輔導方式推動詐欺防制政策外,亦規定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對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採取之相關作為;被害人遭詐欺未經提領之款項或虛擬資產得予返還。

第39條規範,具一定規模的網路廣告平台業者,如Meta(臉書)、TikTok(抖音)等,需「類落地」在台設置法律代表人,並需配合台灣之防詐措施,網路廣告平台刊登或推播廣告不得含涉及詐欺內容;如未依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移除詐騙廣告等,可處新台幣250萬以上、1億元以下罰緩,並限期改正,得按次處罰。另業者若未對涉詐欺帳號於合理期間停止服務、未配合調取資料等,將處新台幣50萬以上、1000萬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

在針對詐騙犯罪罰則部分,第43條明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台幣500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財物或財產利益達新台幣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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