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騎士躲追緝自撞1死1傷 法官判警無罪確定
桃園市警局保安大隊警員陳風烈2009年開警備車巡邏時,發現男子余政興載女子黃雅雯的機車超越紅燈停止線,警員郭峰碩搖下車窗要余受檢,但余竄逃,途中他後座黃女先拋甩白色不明物體,又脫下安全帽往背後砸,兩車前後駛至產業道路,余蛇行撞上水泥墩護欄,後車尾遭警備車左前車門擦撞倒地,黃女因被拋飛而死亡,余也負傷。桃園地院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開車的陳風烈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但高等法院改判他無罪,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確定。
檢方起訴認為,陳風烈當年12月27日下午2時50分駕車載著郭峰碩、陳金統、林文騫共同執行巡邏勤務,行經桃園縣八德市長興路、新興路口時,發現余政興違規又拒檢,兩車追逐。檢方認為在高速追逐的狀況下,警車應保持與被追躡車輛的距離,以免發生碰撞,但在「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情況下發生意外。黃雅雯因被拋甩,撞擊路旁圍籬,落地後因上腔靜脈與右心房連結位置破裂、心包內出血填塞,休克死亡。
陳被依過失致死、過失傷害罪嫌起訴。
陳風烈一審遭判刑,他上訴時表示因看到交通違規的余政興左手臂有施打毒品的針孔痕跡、臉部又有暗瘡,臉色有點黃,像是毒品人口,但同事要求余下車受檢時,余卻加速逃逸。後座的黃女丟出的白色物品,也像是毒品,且她還扔安全帽攻擊警車,「這不是單純的交通違規」。
陳說,余為了不讓警車開道他前面,不斷蛇行,當時兩車車速都約40至50公里,前後保持約3至4公尺車距;後來余自己撞到水泥墩護欄,一撞上,後座的黃雅雯就往前拋,與警車無關。他稱,之後機車才又彈回擦撞警備車。
高院認為,陳風烈因偵查而追緝余政興、黃雅雯,採取以40至50公里車速在跟追,與機車保持3至4公尺的車距,並鳴放警笛、多次叫余政興停車,並無故意碰撞機車、超越機車或把機車逼向路旁等動作。余政興騎機車逃逸規避停車,沒有任何正當理由,要停車受檢或繼續逃逸都是他自己決定,並非被陳等員警箝制或壓制,高院認定陳「自招危險」。
高院認為,余不停車受檢,選擇小路行進、超速蛇行,導致失控撞擊水泥墩護欄,這與警察追緝沒有因果關係,車禍應由他自己負責,警察的追緝行為未違反比例原則,因此改判陳無罪。最高法院認同二審見解,駁回檢察官上訴。
另外,余政興犯過失致死,也已判刑10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