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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110年7月1日後交易符合一定條件股份或出資額 視為房地交易應依房地合一稅2.0課稅

勁報

更新於 2023年11月23日15:03 • 發布於 2023年11月23日15:0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行政大樓。

【勁報記者羅蔚舟/新竹報導】
營利事業交易符合一定條件股份或出資額,應依房地合一稅2.0課稅,視為房地交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表示,為防杜營利事業藉由交易其具控制力之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實質轉讓該被投資營利事業之中華民國境內房屋、土地,以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自110年7月1日起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凡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第1項房屋、土地交易,應依法核課房地合一稅。

竹北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該轄營利事業甲公司110年7月出售其持有長期投資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之乙公司股權745萬股,已超過該公司發行股數之半數,且乙公司股份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經調查分析公司有房地合一稅2.0之適用,其交易之股權不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稅,應適用同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視同房屋、土地交易。

竹北國稅局表示,此案經查符合一定條件股份或出資額要件,既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自應視同房地交易,核課房地合一稅,經與公司溝通後,甲公司同意前揭交易依房地合一2.0稅課稅。

竹北國稅局另外說明,營利事業若面臨稅捐相關之爭議,可以尋求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進行爭議案件之溝通與協調。營利事業對上揭規定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國稅局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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