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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離婚1年內不能交異性朋友」 違反善良風俗協議無效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18年06月03日03:11 • 發布於 2018年06月02日12:21

基隆市一名男子與越南籍配偶辦理離婚登記後,雙方對「真假離婚」各執一詞,不過兩人離婚後竟簽一分協議書,內容有一條寫著「任何一方1年內不得有任何婚姻或與異性朋友交往」,法官認定限制個人之基本自由,違反民法規定,判定無效,不能據此協議內容請求離婚無效。

基隆地院受理柯男請求確認離婚無效之訴,法官日前駁回柯男之請求,認為無理由。柯男主張,阮女去年5月間多次向他遊說,希望能「假離婚」,由他擔任人頭與她越南同鄉之姊妹結婚,讓同鄉得以結婚名義來台打工賺錢,並允諾事成之後每月給1萬元為酬金,至對方取得身分證為止,因此答應離婚,去年8月簽字。

柯男表示,他怕阮女言而無信,與她另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一、雙方離婚,女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處分兩人合購於基隆市某處產權,除非雙方同意處分;二、雙方離婚,任何一方1年內不得有任何婚姻或與異性朋友交往」,倘兩造違反上述兩點中其中一點協議,兩造之一方可主張離婚無效。

柯男指控,和阮女假離婚後,除根本沒有任何越南姊妹要來台與他結婚打工賺錢,阮女馬上拒絕履行同居之義務,漸行漸遠,甚在外與異性交往。去年10月間,被告每周均會由一名男子駕車至家中載她到另名連姓男子住處過夜,過從甚密。柯男認為配偶權受損,求償百萬,並請求確認兩造婚姻關係存在。

但阮女則反駁,兩人是「真離婚」,並非假離婚。兩人婚姻早就已無法維持,她屢次向柯男商討離婚,他雖同意離婚,但均未和去戶政機關登記離婚,她實在精神上無法忍受,才同意與他簽署協議書。

阮女對協議書內容不爭執,但否認和連姓男子交往,她根本就不認識連姓男子,也無親密關係。柯男所說,她要找越南姊妹欲假借與原告結婚之名義來台打工賺錢,子虛烏有。

兩人真離假離?雙方各執一詞,法官認為,應由柯男舉證,但他並無提出任何證據,無法證明是假結婚。

法官說,協議書內容約定離婚1年內不得與異性友人結婚或交往,限制個人之基本自由,有違善良風俗無效,民法第72條有明文規定。民法就離婚設有法定要件,需違反法定要件者,離婚始屬無效。

法官認為,柯男以阮女違反該協議書內容,主張兩造離婚無效並無理由,以配偶權遭侵害為由,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100萬元,也無理由。

「離婚1年內不能交異性朋友」的離婚協議書內容,被法官認定違反善良風俗,屬於無效。記者游明煌/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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