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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出勒戒所1個月!高雄男不僅持毒還販毒 這原因判刑12年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4年04月02日08:32 • 發布於 2024年04月02日08:32

高雄尤姓男子去年被警查獲吸食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今年初被判1年徒刑;不過尤男不僅持毒,檢調還查出尤於前年6月至去年3月間,轉讓販賣一、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院判尤應執行刑12年。

據悉,尤過往有施用毒品前科,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才於去年2月3日離開勒戒所,並且高雄地檢署對他之前所涉毒品案採不起訴處分,沒想到,他一個月後再次吸毒,還被查獲疑有販毒之嫌。

去年3月8日中午,尤在高雄市美濃區路上被警方發現,以燒烤玻璃球吸食器吸入煙霧方式,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當天下午3時許,因他案警方查察販毒案件,在尤杉林區住處內,當場扣得海洛因2小包、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吸食器1組、電子磅秤1台。

去年8月,因他案警向上溯源三次對尤搜索,在住處、車上,再次分別起出海洛因等毒品;今年1月25日,尤依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判處應執行刑1年。

檢警後續查出,尤明知海洛因成癮濫用的危害甚深,卻僅為牟利,以500至1000元金額,先後向溫姓、鍾姓、陳姓、許姓、王姓、陳姓等6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法院審酌,尤對犯行坦承,並念及其販賣或轉讓毒品數量均非甚鉅,犯罪情節與大盤毒梟鉅量高價之交易模式尚屬有別;而販賣毒品只為賺取量差利潤,並為自己施用毒品;另斟酌尤被查獲毒品轉販時間相距不遠,手法相近,故以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

※ 珍愛生命,向毒品說 NO!毒品危害防制諮詢專線 0800-770-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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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地方法院外觀。記者古和純/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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