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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配偶土地、房屋大不同 未繳「這筆稅」加徵怠報金

好房網

更新於 02月12日07:57 • 發布於 02月19日02:43 • 記者黃芸涵/綜合報導

好房網News記者黃芸涵/綜合報導

一位民眾詢問,土地贈與給配偶可以向稅務局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果將房屋贈與給配偶是不是也可以申請不課徵契稅呢?

對此新竹縣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因此,若將房屋贈與給配偶,依照上開條例的規定,贈與人與受贈人應在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並按契稅標準價格6%稅率課徵。

贈與、繼承及買賣登記示意圖/取自內政部地政司網站
贈與、繼承及買賣登記示意圖/取自內政部地政司網站

該局提醒民眾,如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契稅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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