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巫姓男子去年酒駕被判刑4月,併科罰金4萬元,有期徒刑部分得易科罰金。桃園地檢署考量巫男2011年、2020年也曾酒駕,此次已達3犯,認為前2次易科罰金難收矯正效果,命他入監服刑;巫男不服,由家屬聲明異議,桃園地院也認定桃檢裁量有瑕疵,最後撤銷不准易科罰金執行處分,裁定剩餘刑期可易科罰金。
巫男上個月21日到案執行曾向執行書記官表示意見,妻子目前罹患乳癌,2個20歲和17歲女兒都還在念書,如果去執行,妻女恐無人照顧;他同時附上妻子的診斷證明,並繳清併科罰金4萬元,希望刑期部分能聲請易科罰金,但檢察官還是不准。
法院調查,桃檢不准巫男聲請易科罰金是依據高檢署今年2月23日函文的審核標準,該函意旨酒駕3犯以上的受刑人應審酌「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情形而不准易科罰金。然而,該函是避免各地檢署就酒駕再犯的發監執行寬嚴不一研擬統一標準,並非符合要件就不准易科罰金,檢察官在執行時,仍應就個案情形審酌。
法院認為,巫男去年第3次酒駕,酒測值高達0.78,違法情節非輕,但距離他2011年第一次酒駕已逾10年。雖然高檢署對酒駕3犯未特別限定時間,但就巫男的情況而言,難認易科罰金對他沒有警惕效用。
法院認為,桃檢在巫男表達意見前已做決定,執行程序與正當程序未盡相合,且本件未審酌3次酒駕相聚時間,未就具體個案情節做合義務性的才玲,難認裁量沒有瑕疵,因此予以撤銷處分。另外,巫男已入監執行,如果只撤銷指揮執行命令(處分),再由執行檢察官重行決定,作業流程時間對巫男不利益,因此同時諭知未執行餘刑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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