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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射李晶玉美國生子詐保 壹傳媒與記者得賠30萬、道歉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0年11月06日06:17 • 發布於 2020年11月06日03:07

前主播李晶玉不滿「壹週刊」用她的照片佐以「貴婦詐健保」、「列清查名單」標題,指她遭警方列為跨國詐領健保費案約談對象,提告要求壹傳媒台灣分公司、記者陳肅瑜與張瑋玲連帶賠償200萬元並道歉。一、二審認為刑事局未將李女列約談對象,記者也未舉證曾向刑事局訪查,判被告連帶賠償30萬元並道歉,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李晶玉主張,陳肅瑜、張瑋玲未進行任何查證、採訪,卻在2016年3月31日的「壹週刊」撰寫「上週刑事局偵破一件跨國詐領健保費案,…就連…主播李晶玉等,都已被警方列為第二波調查對象」、「目前刑事局已掌握…,將進行第二波的約談,而…主播李晶玉等名女人,皆榜上有名」。

李晶玉認為這篇報導影射她涉嫌詐領健保費,但她從未申請過任何海外健保核退,刑事局也公開表示掌握的名單沒有她;她2006年在美國生產時,不是由涉案的俏媽咪美國月子中心服務,也沒授權任何月子中心廣告宣傳,且生產時間早於詐保案發生6年前,報導是利用她的知名度製造話題、刺激週刊銷售量。

士林地院審理時,被告辯稱是依據警察私下透露的消息和她確實在美國生產的事實、月子中心業者廣告等相關事證而撰寫,刑案調查「是浮動的」,報導非全然無據。

士院認為,這篇報導平舖直述警方偵破跨國詐領健保案,指李晶玉被列為第二波調查對象,沒有撰文者表達自己見解或立場等主觀價值判斷的內容,性質上屬「事實陳述」,因此要考慮事實真偽。而陳肅瑜等人辯資料來源是警方,但刑事局的新聞稿卻沒有提,2記者也無法舉證,不法侵害李晶玉名譽權應賠償30萬元、登報道歉。

高等法院民事庭也認為難以認定壹週刊盡合理查證義務,報導貶損李晶玉社會評價,侵害她名譽。高院認為李晶玉因本事件而精神痛苦,判賠30萬元慰撫金金額適當,且壹週刊的報導又被蘋果日報、三立新聞、自由時報、東森新聞和華視新聞等網路電子報引用,負面評價已不限於壹週刊讀者群,有刊登道歉聲明回復名譽必要。

最高法院評議後認同二審見解,駁回壹傳媒等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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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晶玉。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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