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驗尿測毒挨罰18萬 法院揪出中警接連違法幫他撤單
台中第六分局發現朱姓男子違停,稱他有K味、查獲車內一袋現金,以現行犯逮捕要求驗尿測試毒品反應,朱拒測被罰18萬元提行政訴訟;法院發現,警方合法攔查也僅能做酒測,並不包括毒測,況且員警還進一步違法搜索逮捕朱,自不得對他驗尿,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經調查,朱去年7月15日無照開車經西屯路、洛陽路口,因拒絕接受毒品檢測被台中第六分局員警開單舉發,經台中市交通裁決處開罰18萬元罰鍰、3年內不得考領駕照處分。
朱男說,他當時不在車內,而是已熄火走進超商,認為警方已屬違法攔查,遑論進一步要求接受毒測;朱也認為,就算警方符合攔查要件,但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也僅授權警察得採「酒精濃度測驗」,未具體授權警方可要求毒測,他當然可拒絕。
台中交裁處抗辯稱,警方發現朱違停紅線,開單聞到朱身上、車內有濃厚K他命味道,合理懷疑朱施用毒品駕車,要求他接受驗尿,經朱拒絕當場舉發,警方有事實足認朱毒駕可能,發動毒品檢測門檻充足,該當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拒絕毒品測試檢定」要件。
台中地院勘驗警方密錄器發現,員警見朱違停紅線,要求看證件後問他「你會緊張嗎?」「怎麼手在抖」,又詢問朱和右前座男子關係,連珠炮質疑「你們認不認識」、「來幹嘛的」並在其後座發現一袋紙鈔,懷疑朱開白牌計程車、涉及洗錢就帶回派出所。
法院認為,員警因朱違停紅線影響道路安全,發動盤查於法有據,但依警執法第8條,合法攔查情況下也僅能做酒測,並不包括毒測,六分局員警對朱要求毒測並不合法。
法院說,警方因朱違停查身分見他有毒品前科,就無令狀卻搜索他身上物品,還打開車門、車箱檢查,違反檢查的「一目瞭然」為限誡命,已逾越警執法第8條第2項所賦予檢查交通工具的權力。
而警方在無搜索票下對朱男搜索發現整袋現金,已是違法取得的證據,又盤查過程都沒提到朱身上有K味,而是帶回派出所才說,難認朱當時具有現行犯身分,警方違法逮捕,因此朱非經合法拘提、逮捕之人,警方要求驗尿也非適法,判處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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