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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銷售理財商品等7項缺失 永豐銀遭罰1800萬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2年09月01日21:33 • 發布於 2022年09月01日08:37
不當銷售理財商品等7項缺失,永豐銀遭罰1800萬、總經理停職3個月(資料照)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金管會今天再祭出1張金融業違規罰單!金管會銀行局表示,永豐銀行有勸誘客戶以融資方式購買理財商品、辦理房貸業務搭售房貸壽險商品及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有不當銷售保險商品等相關缺失,因此,開罰永豐銀1800萬元,並停止總經理莊銘福職務3個月。

此外,金管會也對永豐銀業務面做出裁罰,包括:「停止該行新承作客戶委託投資海外債券及自行貸款之房貸壽險業務各6個月」,「停止代理銷售人身保險商品新契約1個月」,之後必須經金管會認可改善情形後,才得重新辦理。

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表示,本裁罰案是依照永豐銀行對檢舉案之查核結果及金管會對該行金融檢查而發現。

金管會表示,永豐銀違規行為包括:第1、未訂定妥適之金融商品銷售政策,包括:對專業投資人財力認定細部計算方式不一,且對於銷售海外債券業務,未建立適當之風險控管機制。

第2、未妥適建立以風險為導向之理財專員獎酬制度,且未建立有效避免理財專員不當推介之具體管理機制。

第3、未建立合理之理財專員輪調政策。

第4、未落實督導經理人及員工遵循不得鼓勵或勸誘客戶以舉債方式購買理財商品或從事理財投資之內部規範,且海外債券教育訓練教材涉有勸誘客戶貸款投資情事。另該行於108年11月18日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修正發布後,仍有理財專員介紹原無貸款需求之客戶辦理貸款,並繳交保險費。

第5、辦理房貸業務有不當搭售房貸壽險商品及未注意客戶適合度,且有以保證獲利、每月配息等不當話術招攬,及未將保險商品重要內容向客戶說明。

第6、有理財專員保管客戶簽署之空白表單、自製對帳單提供予客戶情事。

第7、總行對民眾檢舉案件處理欠妥,且法令遵循單位於不當搭售房貸壽險商品相關檢舉案件發生後,未能有效辨識相關法令遵循風險,獨立評估通報及處理因應。

林志吉強調,誠信是金融機構經營最核心之價值,金管會除督促要求永豐銀行應建立良好之金融商品銷售文化,重視消費者保護及風險控管,並將持續要求永豐銀行應落實公平待客、內部控制及形塑良好法令遵循文化,並將於日常監理中引導各金融機構董事會及經營管理階層重視誠信文化,透過公司治理、員工招募培訓與薪酬獎懲制度等,由上而下形塑誠信經營及公平待客之觀念價值與行為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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