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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領助理費案開庭,高虹安不認罪:回捐制度是黃惠玟沿用前立委李俊俋辦公室作法

關鍵評論網

發布於 2023年10月11日13:05 • 李秉芳

高虹安涉詐領助理費案今(11)日首度傳喚高出庭。高虹安當庭否認犯罪,表示未要求虛報浮報助理酬金及加班費,且助理的酬金及加班費都月有實際提供對等勞務,沒有造成立院損害,不該被認為是貪汙。高虹安也說,零用金制度是由前辦公室主任黃惠玟過去在前立委李俊俋辦公室的經驗沿用並建議,後續的發薪和捐回金額也都由黃惠玟負責處理溝通。一名曾在李俊俋辦公室工作的助理則表示,他並沒有被要求回捐薪酬或加班費過。

3助理認罪,1助理和高虹安不認罪

根據檢方起訴書,高虹安在擔任立委期間,要求助理黃惠玟等人配合,以虛報或浮報助理每月受領酬金、加班費到立法院補助上限金額,並將虛報差額繳回給辦公室,作為零用金供高虹安自行決定用途及運用。

台北地檢署統計,高虹安浮報助理酬金及加班費共計新台幣62萬5238元,扣除實際用於支付公費或私聘助理薪資、獎金共16萬5208元,總計詐得46萬30元,依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起訴高虹安等5名被告。

北院於9月25日首度開庭,傳喚黃惠玟、陳奐宇、陳昱愷出庭,3人在庭訊時均認罪,對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均不爭執,並請法官依法減刑且宣告緩刑。王郁文於10月2日出庭時主張無罪答辯,強調她每個月都有實際工作及加班,並無虛灌酬金或不實請領加班費。

今天高虹安本人帶著3名辯護律師和2大箱證據出庭,表示她沒有犯罪意圖,也沒有犯罪行為,她從未要求助理虛報酬金和加班費,也沒有請人頭助理,這些助理都是實際付出勞務和工作時間,她不是貪污,請求法官判無罪。

高虹安稱:從制度規劃到後續溝通「捐回」金額,都由黃惠玟處理

針對檢方指控高虹安明知立法院的助理費規定,卻仍要求助理回捐薪資和加班費作為辦公室零用金等犯罪行為,高虹安在法庭上一一反駁。

她表示,零用金制度並非她所創造。當年從科技業跨足政治圈,對立法院的制度、生態都不熟悉,她聘請曾在李俊俋立委辦公室服務的黃惠玟擔任辦公室主任,黃惠玟以過去經驗,提議沿用辦公室零用金制度。她一開始聽到甚至曾半信半疑,多方詢問確認這樣的做法是否合法,最後才決定採用此制度。

高虹安更說,每筆立法院的助理酬金、加班費進入助理的戶頭後,助理是否願意捐出來做為辦公室的零用金、要捐多少錢,這些都是黃惠玟負責溝通和處理,她從來沒有指示黃惠玟要求助理虛報、捐款等。黃惠玟負責作帳的「實領數字」,她並不清楚,「因為表格不是我做的」。高虹安說,助理戶頭入帳的錢要捐多少、可以保留多少做為獎金,這也是助理與黃惠玟討論的。

高虹安的辯護律師進一步主張,助理領到薪水和加班費後,那些錢就是助理的私人財產,助理本來就有權自由處分,即使是依約定捐回給辦公室當零用金,這也是助理的權利,並非不法犯罪行為。

高虹安也強調,辦公室零用金不是她負責保管和支配,也非她個人私用,辦公室所有成員,只要是公務支出,都可以申請使用零用錢,且大部分都不需要經過她的同意。她並說,如果她個人有從零用金借支帳款,她都會歸還,從帳本紀錄就可看到「委員借5000」「委員還款8000元」等名目,「假如那是如外界所說我個人金庫,為何還要用借的?」

高虹安也說,檢察官指控她有薪水、存款、永齡基金會的錢,卻沒有用個人的錢去支應辦公室營運,這也並非事實。她擔任立委期用個人財產支付了將近80萬元的辦公室開銷,比所有助理捐回給辦公室的零用金還要多,但檢察官起訴書內都沒有記載。

不過前立委李俊俋日前就否認他的國會辦公室有這種制度。一名曾在李俊俋立委辦公室工作的助理說,黃惠玟當時負責管錢,辦公室也有零用金作為買東西、搭車或聚餐使用,但就他所知,零用金來源並非由立法院助理費而來,應該是委員用其他收入來支應,他個人也從來沒被要求回捐或繳回所領薪資。和委員說好是多少,每個月就從立法院領到多少。

至於加班費他沒印象有請領過,辦公室是否有申請助理加班費作為零用金他不清楚。另因為李俊俋有地方服務處,是否有申請立法院的助理經費,挪用為服務處助理的薪資,這點他也不確定。

這名助理表示,高虹安辦公室這種制度,有點像把助理的薪資戶當成「人頭帳戶」,就算助理領到立法院發的薪水或加班費,自願捐出一部分給辦公室,恐怕也會違反有《洗錢防制法》或是《政治獻金法》的問題,他不認為這是合理的做法。

高虹安主張:人事費本來就可以流用業務費

高虹安今天也表示,在他的認知中,立法院編列助理費預算的目的就是協助立委聘請助理處理立委問政相關工作,重點在於有無實質聘用、助理有無實質付出勞務,這兩點她的辦公室都毫無疑慮。

高虹安說,她的國會團隊每天都非常認真工作,這幾位同樣身為被告的助理,每個月加班的時數,都遠超過向立法院申報加班費的時數,不管是申報哪一天、幾個小時,那些錢本來就是由他們實際付出勞務所換取的。因此助理沒有不實加班,辦公室也沒有不實申報,給立法院的資料並沒有錯誤,立法院的錢也沒有用在錯誤的地方,因此檢察官主張立法院被陷於錯誤、有所損失等,她不同意。

高虹安也以過去金門高等法院的判決案例說明,立委的人事費「流用」到業務費,是合法且正當的。檢察官的認知有誤。

對於高虹安的主張,檢察官表示,檢方起訴的重點自始至終都和助理是有無實際付出勞務、有無加班無關,而是高虹安和助理約定的薪酬、加班費數額,與辦公室向立法院申請的經費有差距,且根據對話紀錄等多項證據也可證明,這些助理都清楚知道自己在替辦公室「代領」費用,需要繳回作為零用金,這是違法的行為。

由於爭點眾多,檢辯雙方對於要調查哪些證據、傳喚哪些證人都意見分歧,法官裁定在12月初再召開一次準備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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