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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老字號小吃店「鴨肉珍」 兄弟為起家厝鬧上法院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19年02月10日00:55 • 發布於 2019年02月09日04:20

高市鹽埕區新樂街老字號小吃店「鴨肉珍」3年前因兄弟不合分家,創辦人老三吳登珍將「鴨肉珍」搬到五福路,老四吳龍男及子女在富野路另開「鴨肉本」。老三、老四為新樂街「起家厝」鬧上法院。吳登珍提告,當年為照顧弟弟才將房屋借名登記給吳龍男,提告請求返還。高雄地院一審判吳登珍敗訴,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為,「鴨肉珍」並非兄弟合夥,是吳登珍獨資經營,改判吳龍男應將新樂街房地還給吳登珍,全案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

二審判決指出,82歲吳登珍是吳家老三,台南人,13歲到高雄做工,之後在鹽埕區以推車賣陽春麵起家,當兵時將麵攤交給二哥吳登有經營,1960年吳登珍退伍後,在哥哥的麵攤旁騎樓開起鴨肉攤賣鴨肉、冬粉,生意越來越好,老四吳龍男也到鴨肉攤幫忙。

二審判決指出,2016年10月因吳龍男的兒子收錢時暗槓款項被發現,兩兄弟鬧翻,吳龍男先寄存證信函給吳登珍主張新樂街房屋所有權,要吳登珍將生財器具及原料搬走;吳登珍不甘示弱,回寄存證信函否認合夥經營,並起訴請求吳龍男返還房地。

吳登珍起訴主張,新樂街房地是他在1972年出資向前屋主林張冬瓜購買,當時因母親交代他要照顧弟弟,他為向母親交代,借名登記給吳龍男。吳登珍說,「鴨肉珍」當年是他獨資創立,生財器具是他購置,其他包括財務報稅、鴨隻採購、肉燥處理、員工雇用等都由他一手包。吳龍男只負責非技術性雜事,屬受雇性質;並強調「鴨肉珍」早期沒招牌,大家知道他是老闆,以他的名字為鴨肉攤命名。

吳龍男稱,他從1954年起到「麵攤」與吳登珍工作,兩兄弟後來在麵攤旁騎樓另設鴨肉攤,二哥吳登有繼續經營「麵攤」。但2攤位營收支出仍由吳登珍負責管理,吳登珍並以兩攤位營收輪流為3兄弟購置房產,兄弟間應為合夥關係,此期間以2個攤位的收入購買不動產,是合夥利益分配,主張新樂街房地並非吳登珍出資購買,也沒有借名登記一事等。

高雄地院一審傳喚兩兄弟的弟媳,她證稱吳家三兄弟長期共同經營「鴨肉珍」及「麵攤」,由吳登珍掌管2攤財務,以2攤營收輪流為3兄弟購置房產,後兩兄弟與老二吳登有分家,改由兩兄弟共同經營「鴨肉珍」,分家時不動產在誰名下就是誰的,一審因此判吳登珍敗訴。

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為,吳龍男稱在「鴨肉珍」從未支薪以勞務出資,但又不否認吳登珍出資且包辦店內大小事,付出不成比例。弟媳說詞與事實矛盾,二審認為吳登珍主張弟弟是他所雇用、房屋屬借名登記性質較為合理,改判吳登珍勝訴。全案在最高法院審理。

高市鹽埕區新樂街老字號小吃店「鴨肉珍」3年前因兄弟不合分家,創辦人老三吳登珍將「鴨肉珍」搬到五福路,老四吳龍男及子女在富野路另開「鴨肉本」。老三、老四為新樂街「起家厝」鬧上法院。記者劉星君/攝影
高市鹽埕區新樂街老字號小吃店「鴨肉珍」3年前因兄弟不合分家,創辦人老三吳登珍將「鴨肉珍」搬到五福路,老四吳龍男及子女在富野路另開「鴨肉本」。老三、老四為新樂街「起家厝」鬧上法院。記者劉星君/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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