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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發生雇主須負哪些責任?破除4迷思讓你降低賠償風險

518職場熊報

更新於 2022年02月04日17:40 • 發布於 2020年07月01日09:35 • Ching

前陣子京華城發生工安意外,6月20日當天,京華城進行拆除工程時因樓板坍塌,駕駛小山貓的工人被活埋,工程公司被以違反建築法第84條第89條規定勒令停工,而這起職災事件也被暴露出建築營造業這一行的工作危險性。其實過往有許多重大工安事故,最後都因為企業需要大筆支出賠償勞工,但付不出賠償金,影響到經營只好歇業倒閉,甚至有公司因此脫產潛逃。

各行各業在執行工作任務時都有可能發生意外,因此,雇主不應該輕忽職業災害所造成的風險,除了平時須留意工作場所設施設備的安全性,也需要對員工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才能避免災害發生必須承擔更大的責任。

今天小編就要來打破雇主對於職災觀念的4大迷思,並教老闆們透過事先的預防來轉嫁風險,那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吧:

迷思一:員工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沒有過失就不用賠償?

勞基法§59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意思是勞工一旦發生職災,是採無過失責任,也就是無論雇主有沒有過失,都要負補償責任。而此條規定中的補償責任包含了以下5點:

1.醫療費用:員工的醫療費全額補償。

2.不能工作期間工資補償:補償原領實際工資(勞基法施行細則§31)。

3.喪失工作能力補償:40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基法§2(4))。

4.失能補償:治療結束後,按照勞工平均工資及失能程度,一次給與失能補償。

5.死亡補償和喪葬費: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及5個月平均工資喪葬費。

也就是說,當員工因職災生病住院無法上班,老闆每個月須照發薪水外,原本該給的全勤獎金、績效獎金都不能少,假設員工今天傷重殘廢了,無法在2年內治癒,老闆還要發給40個月的平均工資給員工。

此外,當勞工發生職災時,會先推定雇主有過失(職保法§7)。因此員工還可依民法規定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可能的情況如下:

1.民法§184Ⅰ規定:因雇主的過失,或職場環境安全衛生有疏失,造成勞工生命、身體被侵害。

2.民法§184Ⅱ規定:雇主違反勞動法令規定(例如:勞基法、勞工保險條例、職安法…),導致勞工權益受損害。

3.民法§191Ⅰ規定:雇主對建築物或工作物的設置保管有缺失,使勞工受到損害。

4.民法§192§193§194§195規定:員工因職災死亡,可向雇主要求賠償醫療費、殯葬費、第三人法定扶養費用、精神賠償;員工因職災受傷,可向雇主要求賠償減損的勞動能力賠償、增加生活需要的費用、精神賠償等。

由此可見,當職災發生時,法令賦予雇主的責任是很大的。雇主要賠償員工的範圍除了依勞基法規定的職業災害補償,還有民法的損害賠償責任,而民事賠償金額還可能無上限。

迷思二:公司如果未滿五人就不用幫員工加勞保,或者雇主請員工直接到職業工會加勞保,這樣可以省下許多保費支出?

目前職業災害保險法是規定在勞工保險條例中(勞工保險條例§2),因此幫員工保勞保時,就涵蓋了普通事故保險和職業災害保險這兩種類別,如果勞工由公司申報參加勞保,就不必再額外加保職業災害保險。雖然僱用未滿5人員工的企業不是勞保的強制投保單位,但建議老闆還是可以幫員工投保,因發生職災意外時,若無勞保職災給付,雇主將沒辦法抵充補償費用,必須自己負擔全部的責任;若有勞保,意外發生時還有政府可以幫忙、減輕壓力(勞基法§60)。

舉例:在甜甜食品工廠擔任作業員的阿奇,因工作時操作機器不小心手掌被截斷,此意外判定為職災,老闆依法要付100萬元賠償金。如果老闆有幫阿奇保勞保,且勞保已給付給阿奇職災理賠金50萬元,則老闆有權利主張勞保給付可以用來抵充剩餘賠償金,以避免負擔過重。

另外,有些中小企業主希望能省下保險費用、減輕負擔,自行幫員工投保在職業工會,或給員工現金讓其向職業工會加保,然而,這不僅違法(註1),一旦勞工發生職災事故,即使保險費是雇主付的,也不能用職業工會申請的勞保職災給付金額來抵充雇主責任(註2)。原因在於可以抵充勞基法補償費用的前提是,雇主依照勞保條例支付費用(勞基法§59),而加保在職業工會的勞工,依法是被保險人自行負擔職災保險費(雇主並未負擔保險費),因此勞保的理賠金也就無法抵充勞基法的補償責任了(如下圖)。所以,小編還是建議有僱用員工的雇主自行成立投保單位來幫員工申報保險。(我想你還喜歡:補貼員工費用向職業工會投保可能觸法?2個QA帶你了解!)

迷思三:我僱用的員工已領了老年給付或是打工族,應該不會在公司工作太久,不需要幫他加保職災保險吧?

公司僱用已領取老年給付的員工,依規定已領勞保老年給付的勞工不能再投保勞保及就保,但如果重返職場工作,雇主還是可以幫員工申報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註5)。參加職災保險,雇主只需負擔少許保險費,如果員工不幸發生職災事故,就能請領職災保險給付,並抵充雇主職災補償責任,對員工和雇主雙方來說都是有保障的。

同理,僱用打工族(部分工時人員),雇主依法幫員工加保,當發生職災時也能抵充職災補償責任,而且雇主須付擔的職災保險費又更低了,相信聰明的老闆們都會選擇幫員工加保。(我想你還喜歡:退休後再就業的勞工2權益,雇主漏掉恐受罰)

迷思四:員工發生職災傷勢嚴重,雇主可以請員工自行離職,否則不曉得他何時才能復工?

雇主原則上不能解僱發生職業災害後,在醫療、治療期間的員工(勞基法§13),違反規定可處9-45萬元,這是政府給予勞工的特別保護,讓職災勞工在不能工作期間也有收入可支持生活,至於休養多久通常會依據醫院開立的診斷證明做為參考。而在員工無法上班期間,因為是因公受傷,雇主必須給予公傷病假(勞工請假規則§6),讓職災勞工能夠安心治療休養,等傷病早日康復後才能回到職場工作。

然而,員工發生職災也並非完全不能解僱,以下這3點是職災勞工解僱的例外,雇主必須符合這些事由,才能解僱員工(職保法§23):

1.雇主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2.職災勞工醫療結束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無法勝任工作。

3.雇主因為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無法繼續經營事業,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另外,職災員工如果有符合以下2點的情形,雇主也可強制員工退休,但必須依法給付員工退休金或資遣費(勞基法§54):

1.年滿六十五歲者。

2.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其實,我們都不樂見職場中有意外事故發生,小編想讓老闆們了解的是,許多意外並不是老闆單方面能掌控或避免的,尤其在看不到員工的時候,例如:上下班通勤時間,因此,能盡力去做的便是事先的預防和風險的轉嫁,我們也不妨善用政府給予的社會保險制度來降低職災風險。(我想你還喜歡:生意不好縮編人力,開除孕婦、職災員工恐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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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職業工會是讓「無固定雇主」或「自營作業」的勞工,可到從事工作相關的職業工會加保,因此雇主如果讓員工透過職業工會加保來取代自行幫員工申報投保,是違法的喔!

註2:請參考勞委會78 年 09 月 26 日(78)台勞動三字第23866號函

註3:指依勞工保險條例§6Ⅰ(1)-(6)§8Ⅰ(1)-(3)規定的被保險人,指有一定雇主,在公司加保的勞工。

註4:指依勞工保險條例§6Ⅰ(7),指勞保加保在職業工會的人。

註5:請參考勞委會89 年 07 月 06 日(89)台勞保三字第 0026581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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